这是一本真正贴近企业并购实战的书,作者从丰富的实操经验出发,深入剖析了企业并购的各个核心环节,全面展示了企业并购的实操要点。 这是一本反映了我国企业并购变化和发展趋势的书,作者剔除了陈旧过时的法律法规,并尽量避免迂于以往的成见,反映了我国企业并购法律法规和实践方面的发展情况。 这也是一本案例详实,生动而又不乏深度的以指导实务操作为主旨的书,作者精心挑选了70个典型案例,并将一些经典案例贯穿在了企业并购实务操作的全过程中进行讲解,同时还运用了50多个图表,全方位呈现出了企业并购实务操作的要点所在。
公司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基础和先导,理想的社会治理目标就很难达成。而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历久弥新的永恒话题,也值得人们持续不断地进行探讨。加之公司治理问题是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复杂课题,寻找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所有国家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横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问题,不是任何一个单一学科就能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说,不同学科之间对公司治理不但有较多的共同话语基础,而且有共同的努力目标。 《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创新》以公司治理为主题,研究了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组织形态设计,国有公司、集团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
公司章程作为民间自治性成文制定法,属于司法法源中的非正式渊源、直接渊源和二级渊源。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性契约呈现出介乎交易性契约和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的中间性特征,相应公司章程解释及漏洞填补带有介乎两者之间的折衷性色彩。本书就此展开讨论。
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企业必须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就企业的环境管理而言,必须面对的两个现实:一是更加严格的环境立法(包括标准),二是更加严格的环境执法和司法。《绿色发展理念下的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实务》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出发,围绕企业运营生产到退出全生命周期中的法律要求,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并结合作者丰富的环境法律实践与案例,对环境争议的流程、企业环境法律合规的要求等进行梳理,以期对企业应对新常态下的环境法律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本书是日本学者研究德国企业集团法制的著作。本书作者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的教授,法科大学院院长,是在日本研究德国法以及相关集团企业法律问题最为的公司法学者之一。 在德国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最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益安排
在我国商法中,虽有经理的设置,但经理的地位如何?经理制度如何构建?当经理不是法人代表时,经理和法人代表(如董事长)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并未完全解决。作者在《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论》中充分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提出民事代理制度在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的存续与表见代理等方面存在制度性的局限。认为这些局限,并不是民法的缺陷,而是民法的界限。这些调整商事活动的功能,仍然要交给商法来完成。《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论》用“断臂的经理”形容和阐明我国商法中有关经理权的制度存在结构上的缺失,统一的经理制度的缺少也导致商法存在体系上的空白,其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商法立法的体制性弊端。
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企业必须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就企业的环境管理而言,必须面对的两个现实:一是更加严格的环境立法(包括标准),二是更加严格的环境执法和司法。《绿色发展理念下的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实务》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出发,围绕企业运营生产到退出全生命周期中的法律要求,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并结合作者丰富的环境法律实践与案例,对环境争议的流程、企业环境法律合规的要求等进行梳理,以期对企业应对新常态下的环境法律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公司法案例教学》一书系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公司法领域的有名专家虞政平先生倾注十年之心力而铸就的公司法案例教学专著。自该书靠前次出版后,获得读者广泛好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今源于2013年《公司法》之修订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虞政平先生对该著作进行了大范围重新修订,遂诞生《公司法案例教学(第二版)》一书。本书文字达220余万字,案例总数达220个。其主要内容贯穿公司设立与权能、公司人格与揭穿面纱、公司资本与股票、股东资格与权利、股权转让、公司决议与高管职责、公司并购、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诉讼之执行、公司中犯罪十个部分。所选案例类型以民商事纠纷为主,并涉及行政、刑事以及执行等,书中采用一案一主题一评述的编选原则,每一件案例均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知识要点。本书
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企业必须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就企业的环境管理而言,必须面对的两个现实:一是更加严格的环境立法(包括标准),二是更加严格的环境执法和司法。《绿色发展理念下的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实务》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出发,围绕企业运营生产到退出全生命周期中的法律要求,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并结合作者丰富的环境法律实践与案例,对环境争议的流程、企业环境法律合规的要求等进行梳理,以期对企业应对新常态下的环境法律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董事会权力法律制度研究:理论与规则》主要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抽丝剥茧,揭示了董事会权力的法律性质,即公司团体内部特殊法律行为和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在论证过程中,作者实现了从法学理论角度,将董事会权力的内容、公司机关分立原理、董事会决议效力规则以及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多元化等公司法的核心理论问题,与法人制度和理论的统合分析,充分演绎了商事组织架构和法律规则的精奥之处。本书对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书是这一系列用书中的第二辑(第yi辑为《公司控制权:专题案例与实训(第yi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本辑的主题聚焦宗庆后、黄光裕、马云三位中国首富所创办的公司在发展壮大中所发生的公司控制权纠纷。这些控制权纠纷对三位首富公司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给其他创业者在公司发展壮大中如何协调处理好公司发展与公司控制权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以警示和启示。 本书的特色主要有三: 一是注重案例的综合性。注重事件的完整性和整体性,将整个控制权争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在学生面前,和盘托出整个事件的全貌。 二是强调案情的故事性。每个案例都是一出人生大戏,其事件经过和结果无不具有戏剧性色彩,都蕴含着当事企业的发展史和事件主人翁的创业史。 三是突出问题的启发性。本书中的每一个案例都涉及
《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一书是早稻田上村教授的专著,该书严格地批评了日本的企业社会以及公司法学说的现状,并立足于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构建了贯穿股份公司法理论的新体系。 本书由五个部分组成,部分至第三部分是本论,开头部分是序论、结尾部分是补充。在序论的“日本人能否有效运用股份公司?”中,上村教授指出:股份公司法制度是为了有效运用和“级的证券市场”——包括还未购入证券的各个市民阶层在内的流动性比较高的证券市场而生成的,但迄今为止日本的股份公司,即使是公开公司,也基本上未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制度;按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是在行政指导的保驾护航下的间接融资,公司作出经营决策也基于通产省的产业政策(从上而下的行政指导);还指出,在股份公司缺乏使用证券市场的标准装置的情况下
本书对公司法实施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以商事审判实践中经理权问题为例,分析了树立商事审判思维的重要性;阐释了公司法规范的原则与结构及其裁判法的意义,认为公司法存在着未具条文的法律原则,如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等,应以法律原则来解释、补充法律漏洞。研究了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及其效力,着重对《公司法》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见解。
公司章程作为民间自治性成文制定法,属于司法法源中的非正式渊源、直接渊源和二级渊源。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性契约呈现出介乎交易性契约和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的中间性特征,相应公司章程解释及漏洞填补带有介乎两者之间的折衷性色彩。本书就此展开讨论。
《民用航空国际公约汇编》收录的均为国际航空法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既包括属于航空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又包括属于航空私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如华沙公约体系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此外,本书还收录了其他一些民用航空单位在涉外工作中适用的重要法律文件,如《统一预防性扣留航空器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等。
《董事会权力法律制度研究:理论与规则》主要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抽丝剥茧,揭示了董事会权力的法律性质,即公司团体内部特殊法律行为和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在论证过程中,作者实现了从法学理论角度,将董事会权力的内容、公司机关分立原理、董事会决议效力规则以及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多元化等公司法的核心理论问题,与法人制度和理论的统合分析,充分演绎了商事组织架构和法律规则的精奥之处。本书对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海商法案例选编/法学特色专业系列》为案例选编,全书共二十二章,对典型案例200篇进行分析讲解。所选取案例的范围考虑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不限于传统海商法领域的纠纷,也包括船舶建造、买卖与修理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船舶代理合同、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和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等纠纷,海域使用与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海事欺诈纠纷,通海水域污染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