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只小鸡在争夺一条蚯蚓时,我们能否说鸡群中存在着“私有制”?当尚未学会说话的婴儿因被人夺走奶瓶而哭闹或因“想要”而伸手去抢别人手中的玩具时,我们能否说他一出娘胎便具有了“私有者意识”?当然不能。其所以不能,是因为作为自然属性的私欲与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私有权——私有者权利观念是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东西。 历来我国的土地就不是(或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权分配”的,最有资格当地主的并不是商人,而是权贵。有权势的江南缙绅兼并土地,无权势的关中“陕商”不置田产,都不过是这一“传统”的不同表现模式而已。 如今等级遍布、权力不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病,而且使我们所讲的“阶级”概念也走火入魔,从马克思所讲的建立在“物的联系”基础上的利益集团变成了最彻底的等级——我们的“阶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