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重器,百炼乃成。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的修改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强大的宪法基础,
在2006年和2007年交替之际,我应邀到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讲学之余,主人安排我到“花东”观光。三天的时间,我们从台北到花莲。然后沿着中央山脉和海岸山脉之间的“花东纵谷”向南至台东市南的知本游乐区。一路上,我们游览了太鲁阁公园,领略了世外桃源般的关山小镇和高山牧场,体验了溫泉水疗的舒适,感受了原住民部落的风俗。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过,让我感兴趣的还是台湾同胞向我介绍的“无我茶会”. “无我茶会”不同于一般的茶艺和茶道,不是一人泡茶供大家品饮,而是由参加者每人自备茶叶、茶具和开水,通过抽签确定每人的座位,围成一个闭合的圆圈,然后每人自行泡茶,按照约定的规则奉请若干位茶侣品饮,毫无差异,而且席间无语。据说,这种茶会倡导的是一种“无我”精神,参加者必须
《法律治理观念源考》认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法律治理观念是在广泛结合中国法治现实的基础上,融合中西方优秀法律思想渊源和理论观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创新成果。书中涉及中国古代法治观与西方文化中的法治观为中国特色法律治理观念提供了本土思想渊源与外来思想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法律治理观念直接的思想理论来源,是指导中国法治实践的基础性学说。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向更高境界。书中就依法治国被纳入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这些新思想、新理论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法律治理观念的思想宝库与理论内涵。
由齐延平编*的《人权研究(第15卷)》为连续出版物,每年一期,本书为第15卷。书中以论文的形式就人权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建设等人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就当代社会如何根据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分析,并就发生的案例做了法理上的评析。 本书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又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本书整理了《唐律疏议》的法律词汇语义:确定了来源,分清了种类,探讨了整理词义的方法,对法律义位进行了语义特征分析,还分析了中的上下义、平行义关系以及多义词内部义位之间的语义关系。
写这本《法学初级论谈》的起因,是要解决全校通设课程即“法学基础”课程的教材问题。“法学基础”课程面向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开设,它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素质为目的,以现代法治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为指向的一门素质类、修养类课程,它不要求刻意背诵死板的法律条文,也不刻意追求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它不是法律专业课的浓缩或者简化、更不是法律专业课程的简单拼盘,反而,它是希望能引导学生在“思考、参与、行动”中感悟法律理念,提高法律素养,追求法律真理。所以,现存的《法律概论》、《法律基础》等教材,已经不能拿来就用,这迫使我们引用新的资料编写一本贴近学生需要、内容朴实、读来有味、方便实用的教材。 在本书编写的过程中,我们想到,或许广大的社会青年同样对貌似神秘的法律
《矿产资源纠纷裁判精要》从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出发,将矿产资源中的矿业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为《矿产资源纠纷裁判精要》的研究对象,其内容几乎涵盖了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各类纠纷,包括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纠纷、矿业股权纠纷、矿业权抵押纠纷及矿难赔偿纠纷等。在体例上,则以矿产资源纠纷的理论探讨与专题案例评析相结合为基本框架,大量运用比较论证的方法,分章对各类纠纷问题进行专题介绍,既有基本理论的解说和阐释,又有对现有学说的客观评析与反思,并最终结合自身多年的审判实践,紧扣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处理意见和方案。同时,作者精选了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意见分歧较大、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通过典型案例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本书作者在历史法学的基础之上建立了社会学法学,作者以罗马法、英国普通法、欧陆普通法等不同类型法律的历史发展为纵线,以法律的结构与功能为横线,集中阐述了“联合体内在秩序”这个关键性概念,并就此提出“活法”的思想,“活法”即联合体的内在秩序,这是与国家执行的法律相对的社会执行的法律。社会并非是一个相互隔绝的抽象的个人集合,而是具有相互联系的人类联合体的总和。这些联合的内在秩序就是历史的起点。他认为无论在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是在社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