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主要包括《强制缔约制度研究》的研究意义、《强制缔约制度研究》的研究方法、合同自由与合同法的社会化、近代以前的合同法、近代合同法及其核心合同自由、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的近代合同法的形成、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合同自由的范围、合同自由并未化、现代合同法及其社会化趋势、近代合同法向现代合同法转变的原因、现代合同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强制缔约的涵义、特征与本质、强制缔约的涵义与特征等等。
本书内容主要包括《强制缔约制度研究》的研究意义、《强制缔约制度研究》的研究方法、合同自由与合同法的社会化、近代以前的合同法、近代合同法及其核心——合同自由、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的近代合同法的形成、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合同自由的范围、合同自由并未化、现代合同法及其社会化趋势、近代合同法向现代合同法转变的原因、现代合同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强制缔约的涵义、特征与本质、强制缔约的涵义与特征等等。
中国近代商事立法始于清末变法修律。 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软定商律》,包括《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部“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可谓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篇之作。 本书附录收录的民国二十年出版的《上海商事惯例》是上海总商会和上海商会从光绪末年至该书出版近三十年的时间针对全国各地律和法院有关商事习惯问题咨询答复的辑录。 中国近代商法难称完备,商事活动又极纷繁复杂,因而,商事惯例在解决商事纠纷当中就更加显得格外重要,而商事立法往往要以商事习惯为基础。故本书内容丰富的《上海商事惯例》作为附录收入,与正文《调查案理由书》合称为《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一并刊出。以飨读者。
本书立足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和判例来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国外商汪的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立法和审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服务。 本卷设五个栏目,依次为“商法基础理论”、“商法专题研究”、“外国商法”、“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硕士学位论文”。
本书以《公司法》《劳动法》和新的《保险法》为主体,以重点问题为主线,采用解析和特别提示的形式予以回答,对这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较为透彻的阐述。 本书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性:本书体现了商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实施目的,涵盖了商事法律的法律法规、司法结实和典型案例。 二、实用性:本书将商事法律中的那些理解起来有较大难度,容易产生歧义的法条和有新的司法解释的法条重点详细设计题目,解析时明确指出了产生歧义的原因和修改出台新的解释的原因,并特别强调了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书中引用了几十个近年来在商事法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解决实践中的疑难与困惑。书后附有的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便于读者查找。 三、可读性:本书
本书稿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组织的一批关于诉讼法学专业的演讲,演讲者为本专业知名学者和专家,主要收录了关于民商法学的讲演稿,包括《赵荣之:专利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的思考》《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及“西南的立场”》《刘云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以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为视角》《孙宪忠、陈小君:中国《物权法》实施与发展之路》《陈苇:论婚内夫妻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及职业机会利益损失的补偿之道》等。
商法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从商法本体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具有独立性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独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商法价值取向的独立性、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其二,从商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商法内在构成的独立性,包括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独立性等。其三,从外部关系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与其他类似法律在本质上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即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甚至行政法的相互独立,特别是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