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由王兰编写的《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的内容提要如下: 中国商法之彰,其基础在于商主体。然而,商主体立法长期裹挟于民法序列,以致民商主体不分;抑或因国情特有之工商登记,以致限缩于登记程序大题小做。若细究商人发达史,浸透商人自治的商主体权利诉求,始终以“重商”基调,诠释着“商—人—法”三者的密切关联并演绎的独特个性,成就了近代以行会为主导的商事登记模式。市场经济内在的自由交换规律,暗合着隐含于“天赋人权”的行商自由,已经让现代商事登记的功能渐次从早期标示权利的资格时代,转向了以实现商人自由为基本前提的行商者信息传递的客观事实。以平等确权和资信公示为主要内容的登记功能植入,以伦理调和的平等、效率和安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发展壮大国有资产,是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从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利税分流、拨改贷、贷改投、承包租赁、授权经营等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激发了国有经济的活力。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逐步优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国有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方面,各级政府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形成多头干预。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侵害国有资产权益。国有资产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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