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过程论--以系统科学为视角(1952-2012)》是一本以系统科学为视角来研究司法证明过程的学术著作。该书综合运用现代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摆脱传统的法学思维范式的束缚,从理念、技术与规范等多个角度,对司法证明过程展开全方位、立体式的考察,以期深入揭示证明过程的内在规律。
本教材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和司法人员。 本书具有特点: 体系完整 全面叙述了证据法的历史、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对联合国和外国证据法也作适当介绍。 资料新颖 介绍了最近公布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理念主流 并有改革创新之见。 联系实际 附有古今中外典型案例。
《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领域的证据着手,以科学技术为根据,以信息理论为基础,逐一分析和论证了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基础理论、证据理论、证明理论和证据的运用。本书不仅创新性地研究和重构了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的存在形式、物证、书证以及证人等证据的基本理念,而且还阐明了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科学原理,分析和提出了正确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以保障其事实信息客观真实的方法和具体程序,并且以实践需求为要旨,开创性地将证据法学理论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提出证据法学理论不仅要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更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观点。
本教材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和司法人员。 本书具有特点: 体系完整 全面叙述了证据法的历史、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对联合国和外国证据法也作适当介绍。 资料新颖 介绍了最近公布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理念主流 并有改革创新之见。 联系实际 附有古今中外典型案例。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内容简介:《当代社科研究文库》遴选了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新近的学术成果,旨在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当代社科研究文库》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与交流,努力创建社科出版精品工程,使更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走上交流平台,进入公众视野,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是基中一册。
证据法,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诉讼中证据调查和运用的规范的总称。其一方面涵盖对证据能力、证据力、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等理论层面问题的明确,另一方面亦包纳对取证、举证、质证及认证等操作层面问题的规制。其既包含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则,亦囊括实体法中的有关规范。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内容简介:《当代社科研究文库》遴选了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新近的学术成果,旨在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当代社科研究文库》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与交流,努力创建社科出版精品工程,使更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走上交流平台,进入公众视野,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是基中一册。
本书内容全面、系统、实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对公诉人员增强证据意识、提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全面提升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对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水平和收集固定证据能力,规范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审判人员准确把握证据标准,依法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综合考虑涉及面的广泛程度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等因素,本书系首批选择了十八个常用的法律门类分别编写成书。书系对依各法律门类列出的问题的论编,分别由“精要”与“依据指引”两部分组成。 “精要”题目是根据现行法律文件设定的问题(条文主旨)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其他疑难问题归纳总结出来的。表面上看,这些题目并不像问答、案例类题目那样有针对性,有些甚至像干巴巴的词条,但实际上,这些题目正是各法律门类的“点”,实践中某一法律门类上的任何问题,都能归类到这些“点”上。题目内容的撰写也不是像学术专著或论文那样长篇大论,而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简明扼要地阐明法理,指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指引”部分则是将题目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依据尽可能全面地列示出来。我国的法律依据是多层次的,
本书对于事实举证者和判定者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对举证者来说,负举证责任者通过证明标准明确知悉自己的举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可以卸下举证责任,因此而积极举证;对不负举证责任者来说,举证虽系其权利。但他通过证明标准明确知悉负举证责任者的举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可以卸下举证责任,从而有利于其为了自己的权益而积极反证,以使对方举证的证明效力得到抵消,使其证明达不到标准。举证双方有了证明标准这一尺度,举证就具有了积极性、竞争性和可预见性。而对于事实判定者来说(这里讲的是事实判定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为它不仅包括法院作为事实的裁判者,还包括侦查、起诉机关作为事实的决定者),证明标准一方面是其指导和衡量事实举证的尺度,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其指导和规范自己对事实判定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