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 之一。全书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总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分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相关内容全面吸收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度旧立新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根据新时期的要求,第四版的修订进一步优化结构,除了内容上的修改完善,理论体系、框架结构基本保持了第三版的原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教程的特色之一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一编的设置,与我国国有企业与国资管理改革发展的现实需求非常贴切,有关内容对于指导国有企业规范管理、国有资产有效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价值。本教程的特色之二为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一编的设置,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越来越彰显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有关内容对于规范政府及中介机构的监管行为、建立市场交易秩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以案例解释法律,以律师对案件的评析作为书籍内容创作的主要部分,案例类型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例包括典型案件、代表案件、作者自己代理的案件。律师对法院处理的案件从律师代理的视角进行了评述,归纳本类型案件的代理思路,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提炼。尤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院判决之外处理案件中的一些建议和思路,对同类型案件在处理纠纷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书首先分析合营组织及其相近模式、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接着探讨公司诞生及其存续期间的主要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其法律人格与能力;股东资格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股东之间、股东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两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相合,以及如今再起争论、作为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行为指引的 社会利益 。笔者力图以清晰的表述、批判性思维及体系化方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常对相同与不同的见解加以论证。
《民商法论丛》(第68卷)继续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研究我国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以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本卷共分为5个模块,16篇文章。从具体内容上来看,本卷除继续秉持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全新判例学说中借鉴智慧的宗旨,对欧共体侵权法和日本服务合同的有关立法进行了介绍外,重点对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内容以及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网络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对理论与实践有积极参考价值。
本书以治理理论为核心视角,以法规与典型案例为基本依托,从法的基本理论、广告法制体系、治理与广告治理、广告治理主体、广告治理策略、一般性广告规范、特殊行业广告规范、特定媒体广告规范、公益广告治理、广告法律责任十个方面,对广告法规与广告治理做了全面梳理与深入剖析。 本书提出 多元协同、多维融合、社会共律 广告治理模式。多元协同指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社会团体、广告受众等多元主体基于自身属性协同参与广告治理;多维融合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财政政策、技术工具、信息传播等治理工具全面提升广告治理效能;社会共律指外部管控、内部约束、相互监督三方合力,构建他律、自律、互律共同作用的广告行业治理机制。
朱慈蕴主编的《商事法论集(总第29卷)》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本书为连续出版物,为我国有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精华文章合集。本书主要内容为当年热点民法学术话题和民法研究方法及法学教育心得。本书为“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市场价值。
为解决创新型组织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盲区, 本书借鉴 ISO 31000 风险管理标准及GB/T 29490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实施经验, 从创新型企业经营管理角度明确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基础、 原则与程序, 总结出不同风险源的识别、 防控与监测预警方式。本书融合了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发布的典型案例的分析, 和知名企业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集团、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林德 (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及同济大学上海 知识产权学院的知识产权风险与标准化管理的思路/实践,可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从理论到实务的参考。
2020年,《民法典》出*台、新《证券法》实施……复杂背景下我国商事法制变革机遇与挑战并存。本卷以“多元背景下商事法制的新面向”为主题,聚焦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新三板的改革思路、借鉴域外证券执法实践、反思法教义学在公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积极探求商事创新的结构模式、规则表现与运行效果,科学提炼商事思维,解决商事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期实现商法理论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
本书为作者20年来对商法总论孜孜以求的总结性成果。全书共十五章,在对中国商法概念界定的问题与进路予以厘定的基础上,揭示了商法的特殊性、历史脉络与发展趋势,探讨了商法的价值、理念、原则及其实践应用,梳理了商法渊源,指明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重构了我国商主体、商行为及商事权利的理论体系,并对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代理制度、商事账簿制度、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了系统性论述。本书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及实践需求,为体现商法理念的商事法律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基本思路与方法,将商法理念与原则融于具体法律适用的解释中,从而构建了融贯商法理念与商法思维的商法基础理论体系。
本书在系统介绍商标调查实验的理论基础上,具体对商标法领域的通用名称、第二含义、商标混淆、 淡化问题,结合实际案例,从商标调查实验的角度,分析了其在不同测度下的模型选择、实验设计以及各自应用中的优缺点,进一步探究了商标调查实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前景,以期为我国商标领域法官、律师和学者等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本书对我国新型城镇化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展开论证。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基于旧有的城乡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形成的,具有由农户无偿取得、无期限限制、只能在本集体内部流通等特征,其功能是将宅基地资源的使用权限制在村集体内部,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居住需求。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引起理论界的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以人为本、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目标的提出,要求土地等资源能够随着人口的流动而重新配置,宅基地使用权开始成为理论的焦点。本书秉承制度解构与建构的思路,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功能为切入点,分析现有制度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背景下的功能缺失,参考 政策导向、地方创新实践和域外的发展趋势,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化解释和完善提供指引,为宅基地使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后一个手段,既非传说中那般软弱无力,但又难以强悍到如虎添翼。一方面,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须满足资格条件,并遵循种种程序,以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另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也有可能在关键时候震慑公司大股东或高管,让他们在意图不端行为时有所畏惧、三思而后行。故此,股东代表诉讼往往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大力鼓励则可能陷公司大股东或高管于不义,设置过多障碍则可能有违股东公平之原则,并危及公司整体利益。如何有效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之既可鼓励高管勇敢向前走,不必因顾虑被诉而畏首畏尾;另一方面又可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之成为小股东*后一根救命稻草,达致公司内部权力运作与配置的衡平。这不仅需要深入了解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价值与规范要素,更需要广
许中缘*的《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上下)(精)》围绕 商法独特品格是否可以融进 民法典 与 民法典如何实现商法的独特品格 而展 开。商事规则虽然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但并不能脱离于民事规则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商事 规则具有差别于民事规则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商事 规则的独特性并不能否定其对民法的依附性。《商事 通则》并没有考虑到**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后定 位问题,制定《商法典》《商事通则》实现民商分立 都具有不可行性。一国选择何种商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是历史的产物。尊重历史选择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一 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因此需 要寻求并选择一种恰当合理的方式将商法规则融入自 身体系之中。本书力图开辟民商合一的第三条道路, 即将商法独特性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并以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