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之所在。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业面临三大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尤其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员工之过与银行之责》聚集于银行员工、客户和外部监管部门这三类“人”的行为之上,沿着银行与员工(亦即银行自身)、银行与客户,以及银行与各类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条主线,通过对近50起媒体公开披露的金融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总结,展示一幅幅违规如何发生、该当何责何罪和怎样引以为戒的鲜活生动的画面,意图以此来揭示防控金融风险直观而又普遍适用的手段和规律。\"
信托制度在中国属于“舶来品”,我国并没有“信托文化”的历史传统,普通民众对信托制度的认知存在不足。并且由于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实践中,信托制度主要应用于商事领域,民事信托难以寻觅踪迹。事实上,由于信托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信托在实务领域应用极其广泛,无论是商事、民事、社会公益或是其他领域,信托制度都有着广阔发展的空间。《中国信托法原理与实例精要》立足于信托法基本原理,通过对典型信托实务案例的述评,阐释基本的信托法理论,分析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利弊得失,以期实现信托法律制度研习与社会需求同步发展的目的。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及运行规则正向国际化迈进,监管内容更注重于公司治理、资本约束和新会计准则的适用,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律风险多元化。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国际化、综合化经营加快,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越来越多。二是法律风险复杂化。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对新型金融技术与金融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与金融产品和工具复杂化相伴而生的法律规则复杂化。三是法律风险影响扩大化。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使银行经营管理情况透明化,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很可能在境内产生广泛影响。四是责任个人化。商业银行违规违法行为,不仅自身会受到从相关处罚,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当前,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发展对新型金融技
监管套利是商业银行谋求超额收益的“”,常常与金融创新同步进行,在形式上契合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要义,体现了资本权利自由化扩张的逻辑。然而,监管套利会弱化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影子银行的发展而积累系统性风险,造成“逐底”式的监管竞争,加剧商业银行的负外部性,甚至被认为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和蔓延的重要因素。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影子银行、利用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差异、通过资本的跨境转移实现监管套利等。而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改革金融软法标准,有力地抑制了监管套利的消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套利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成为监管套利的重灾区。我国应该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激励相容、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体系,促进监管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