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中心任务之一。金融秩序的监管也从原来的多头监管变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的改变反映了中央加强金融管理的决心,也表明了减少金融企业破产倒闭的决心。 但是,市场有市场的规律,市场的规律就在于竞争。竞争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金融企业的淘汰又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来解决这一矛盾呢?由于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这一矛盾的特殊性,它涉及千千万万的储户,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它不能简单走破产清算的道路。1994年《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首次对接管做出规定,但银行接管与银行破产重整有着本质的差异。银行接管是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而破产重整是司法行为,是司法权为主导的行为。 《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立法模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及运行规则正向国际化迈进,监管内容更注重于公司治理、资本约束和新会计准则的适用,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律风险多元化。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国际化、综合化经营加快,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越来越多。二是法律风险复杂化。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对新型金融技术与金融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与金融产品和工具复杂化相伴而生的法律规则复杂化。三是法律风险影响扩大化。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使银行经营管理情况透明化,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很可能在境内产生广泛影响。四是责任个人化。商业银行违规违法行为,不仅自身会受到从相关处罚,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当前,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发展对新型金融技术
监管套利是商业银行谋求超额收益的“金融炼金术”,常常与金融创新同步进行,在形式上契合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要义,体现了资本权利自由化扩张的逻辑。然而,监管套利会弱化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影子银行的发展而积累系统性风险,造成“逐底”式的监管竞争,加剧商业银行的负外部性,甚至被认为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和蔓延的重要因素。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影子银行、利用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差异、通过资本的跨境转移实现监管套利等。而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改革金融软法标准,有力地抑制了监管套利的消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套利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成为监管套利的重灾区。我国应该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激励相容、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体系,促
《危机银行处置:原理、制度与方法》系统考察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及主要发达国家的全新立法与案例,归纳、总结了银行重整与破产的一般规律、原理及方法。《危机银行处置:原理、制度与方法》的贡献体现在以下方面:(1)系统阐述了银行的特殊性,论证指出银行所具备的公共性与系统重要性两个基本特征,进而提出了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服务持续供给与保障货币政策等银行处置制度的四大目标;(2)对不同语境、不同层次下的"银行处置"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有助于厘清对于这一概念的模糊认识,便于更为深入的问题讨论和制度构建;(3)提出、论证了银行处置程序的行政化特质,对处置机构应有的权力配制、处置方式选择应遵循的低成本、市场资源优先、保护竞争、风险分担、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等原则进行了系统阐述;(4
以色列银行业监管卓有成效,特别是以色列银行业相当好地经受住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考验,这一点尤其令人赞许。《以色列银行业监管 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一书,是对以色列银行体系及其监管模式提供系统阐释的力作,致力于解决审慎监管与商业行为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即如何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同时兼顾消费者保护,提高银行业竞争力。本书对中国强化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以及加强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立法等方面提供了诸多启示,也对参与 一带一路 建设和从事 走出去 管理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与专业人士提供了国别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和宝贵信息。
本书着眼于外金融风险处置的理论与实践,结合银行监管、规制与公司治理原理,探讨了一般权利规制与加重责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了银行救助与市场退出中权力分配、不同规制措施的适用情形。本书认为,问题银行处置中股东权规制由权责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调整公私利益,旨在实现公私主体协同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相关规制措施会重新分配大股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问责与权利救济机制约束相关权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问题银行处置中股东权利规制、问责与权利救济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