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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 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