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