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仲裁权与司法权的二元权力视角出发,尤以1994年《仲裁法》制定后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与实践为重点考察对象,探究仲裁的司法边界问题。 ■仲裁权与司法权皆为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裁判权。仲裁裁判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共性使之成为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与此同时,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仲裁的司法边界也即仲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力界限。
深圳国际仲裁院长期身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迄今为止已经处理了大量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为帮助业界了解对赌协议纠纷在仲裁领域的裁判动向,弥补现有讨论的不足,深圳国际仲裁院系统梳理和筛选了近年来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脱密处理的前提下,组织学者和实务专家结合《民法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析。希冀通过这本典型仲裁案例选编,勾画出对赌协议纠纷在仲裁领域的裁判全景,为业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我国仲裁实践发展迅猛,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逐年攀升,仲裁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仲裁日益成为法律界和商业界解决争议的重要选择。本书旨在探究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仲裁法理念下,结合本国仲裁法规定处理商事纠纷,甚至涉外国际仲裁业务。*编主要介绍仲裁的优越性、历史沿革与基本原则,简要阐释仲裁法的基本理念、内容和价值取向;第二编详细介绍仲裁基本制度与仲裁司法监督,涵盖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正当程序、超裁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和不予执行理由、仲裁责任等内容,以实务和问题作为导向,既有理论铺垫,又有案例佐证;第三编重点探讨仲裁法修改应遵循的理念和立法的框架、具体制度和建议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