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参与分配是在执行竞合、案款分配、破产清算等一系列制度的“夹缝”中生长起来的一项制度。考察这一制度,需要回到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初衷上来,其本来不具有与破产法类似的“清算”功能,不应具有弥补破产法功能缺陷的功能。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应立足于让破产制度和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初功能各自归位。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便利多数金钱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只是参与分配制度的次要或者附带功能。在此前提下,重置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以“团体主义”重置多数债权参与分配的顺序,并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完善参与分配的救济机制。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是在执行竞合、案款分配、破产清算等一系列制度的“夹缝”中生长起来的一项制度。考察这一制度,需要回到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初衷上来,其本来不具有与破产法类似的“清算”功能,不应具有弥补破产法功能缺陷的功能。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应立足于让破产制度和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初功能各自归位。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便利多数金钱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只是参与分配制度的次要或者附带功能。在此前提下,重置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以“团体主义”重置多数债权参与分配的顺序,并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完善参与分配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