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聚焦了职业教育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有不少亮点和突破。主要从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多元办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方面做出了修改。修订草案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对职业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办学方向作了规定。修订草案完善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定位,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修改:将第八十八条中的“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修改为“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对其中的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本书主要内容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该法修订后整体提升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要求,丰富完善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32条,分别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制定反食品浪费法,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二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四是巩固深化已有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的现实需求。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突出医疗纠纷预防,规范医疗损害鉴定,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程序。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但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主要包括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体育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体育权益,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改主要围绕四方面:一是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二是聚焦解决体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三是确保修法与体育事业改革协同推进。四是做好体育相关领域衔接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立法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时代保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保密监管措施,国家及时对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涉及保密事项范围、定密权限、国家秘密确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脱密期管理等条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修改:将第八十八条中的“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修改为“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