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套装收录了《了不起的盖茨比》《安妮日记》《假如给我三天光明》《寻找时间的人》《少年时光的朋友》《愤怒的葡萄》共6部世界经典文学名著,这些作品囊括了成长、人生、时间和命运等zui基本的人类价值和命题,在思想上ji具广度和深度。让我们跟随F.S.菲茨杰拉德、安妮 弗兰克、海伦 凯勒、凯特 汤普森、约翰 斯坦贝克等大师,走进文学的殿堂,深入品读文学巨匠的思想,汲取精神的养分。
福克纳(1897-1962),美国著名小说家,一九四九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喧哗与骚动》是福克纳部成熟的作品,也是作家花费心血最多、本人最喜欢的小说。《喧哗与骚动》进述的是南方没落地主康普生一家的家族悲剧。老康普生手游好闲、嗜酒贪杯,其妻自私冷酷、怨天尤人。长子昆丁绝望地抱住南方所谓的旧传统不放,因妹妹凯蒂、有辱南方淑女身份而恨疚交加,竟至溺水自杀。次子杰生冷酷贪婪,三子班吉则是个白痴,三十三岁时只有三岁小儿的智能。全通过这三下儿子的内心独白,围绕凯蒂的堕落展开,最后则由黑人女佣迪尔西对前三部分的“有限视角”做一补充,归结全书。小说大量运用多视角叙述方法及意识流法手法,是意识流小说乃至整个现代派小说的经典名著。
托马斯·哈代(1840-1928),英国小说大师和诗歌巨匠。《苔丝》是他最著名的小说代表作。贫苦美丽的女主人公苔丝因年轻无知而失身于富家恶少亚历克,受尽精神上和物质上的煎熬,并因之而失去自己真心爱恋的克莱尔,最终于悲愤绝望之中杀死亚历克,坦然地走上绞架。苔丝所拥有的人性与灵魂深处的巨大魅力和魄力使她成为文学画廊中最动人的女性形象之一,哈代则通过纯洁美丽的苔丝短暂一生的悲惨遭遇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他深入骨髓的悲剧命运观和宽广深邃的人文悲悯情怀。本书收入精美木刻插图三十幅,极具收藏价值。
这是一部墙内开花墙外香的民法典草案,它在自己的原产地纽约州遭遇流产的命运,却为加利宝尼亚、蒙大拿、南达科达、北达科达、关岛五个美国法域采用。 这是一部因为作者的人缘不好遭遇流产的民法典草案。 这是一部挑起了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著名的菲尔德-卡特论战的民法典草案。 这是一部立足于普通法系文化并吸收大陆法因素的民法典草案。 《纽约州民法典草案》是英语世界的一部民法典草案,它代表了英语区人民对法典纂观念的采纳。这种采纳具有悠久的历史。 它是《纽约州民法典草案》的临终弥撒,在这个场合,它被议会最终拒绝。纽约民法典论战持续了四年(从1883年卡特发表其萨维尼式的论战论文到1887年他在纽约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此后,菲尔德就把他的主要学术活动精力投入到《国际法典大纲》的的制定上去了
对于本书,作者的愿望是,让专业史学家和其他未受过法学教育的学者易于理解专业的、晦涩的美国法律史。然而,每个撰写专门学科史的学者,都会对这一问题变得敏感:面对不同的听众解说,无论是对科学史、经济史或者法律史,史学家都要直面忠于该学科内在 的技术结构这一问题,同时,他们又要提供一种可以衡量该学科重要性的更为一般性的视角。这样,他们就要不断面临这样的选择:如何在技术上达到这一目的。完全非专业人员提供该学科内在的历史变化的基本内容和结构。排除这类(专业性)材料会误导读者相信,他可以人忽略一个学科的内在技术生命力是如何产生决定该学科历史的自治性力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主张是合理的。如果公众利益的惟一标准是经济发展的化,我们可举出这样一个事实:在革命后,美国法律制度为了促进发展目
《美国刑法各论原理》系作者刘士心已出版专著《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姊妹篇,是一部专门研究美国刑法分则各罪问题的专著。作者在大量占有、使用英文资料的基础上,以美国各州刑法、联邦刑法和《模范刑法典》为依据,结合普通法传统和大量典型判例,对美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主要具体犯罪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论述了每种犯罪的普通法渊源、制定法发展、构成要件内容、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立法与司法发展趋势等问题,较为准确、深入地反映了美国刑法分则的罪名设置体系、每种犯罪的基本原理、司法实务发展和理论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我曾主编过《中国司法制度》给司法界实际部门的同志们参考阅渎,受到了政法院校的广大师生和读者的欢迎。我在该书中对外国的司法制度作了一些介绍和比较,遗憾的是当时因参考资料和时间有限没做大篇幅的详述。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我的学生周振雄编著了《美国司法制度概览》,了却了我又一桩心事,因此特别高兴为其作序。《美国司法制度概览》比较全面地介绍美国的司法制度。共内容涵盖面广,无论从法律教育到司法实践,从审判制度到犯罪统计,还是从少年司法到律师事务所管理,可谓是部美国司法小百科。《美国司法制度概览》不仅详尽地介绍美国联邦和地方司法制度的情况,而且注重反映美国司法的动态,供读者作比较对照。《美国司法制度概览》在出版前曾作为我国赴美培训和考察美国司法实务的近千名政法干部的教材,它对
宪法性刑事程序——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非常不同的解释。我们的宪法并非所有内容都是关于刑事程序的,刑事程序也非所有内容都应当被宪法化。这种在宪法和刑事程序之间逻辑上的裂隙,在当今法学院中与社会学逻辑上的割裂相匹配,宪法性法律和刑事程序被典型地作为独立的课程,由各自的学者群体来讲授。 无论作为个人或是群体,在我们大部分的宪法学者中,很少有人对于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进行过广泛的分析。而相反,在美国刑事程序的主要的学术声音中,很少是宽宏大气的宪法研究者发出的。 好的宪法性法律还必须对先例给予关注,但是在这个领域中法院的判例法,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是荒谬的,并且经常是矛盾的。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经常没有分享沃伦法院的理念,对于不赞成的判例,习惯性地选择在没有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