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梅卿同志自五十年代中期于中国人民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后,即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其中对于宋代律典的研究倾注了很大心力,造诣颇深。这部专著共分十三个专题,归为三个部分。部分,从《宋刑统》的“编修速成的历史原因、颁行的具体年代”,排除了“窦俨撰开宝刑统”之说;论证了中华法系各律典承上启下的必然规律性,并非《宋刑统》独承唐律,更进而说明《唐律疏议》所不及的。同时还论证了《宋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的实施状况以及对外一些历史时代(包括金、西夏、元、明清及高丽、日本等)立法的重要影响。第二部分,从“折杖法性质的辨析”、“沈家本对《宋刑统》的研究与传播”等几个侧面和具体问题,对有关《宋刑统》的上述论证进行了补充和延伸。第三部分,专门对《宋刑统》现行点校本的一些疏漏和错误,
清朝是我国一个封建王朝,清代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封建法律之集大成者。本书主要对清代立法、审判、司法及刑、民事法律关系方面进行了论述探述。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是一部勾勒西方自启蒙运动开始到二战之后刑法思想发展轨迹的著作。刑法学的研究,离不开刑法学说即法学大师或刑法学者的刑法思想。试看日本刑法总论著作中,大多有“刑法学中学派抗争的扬弃”、“刑法及刑法理论之史的展开”等章节,就是明显的例证。
《历史法学(第八卷》主题聚焦“人的联合: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文章多为政治哲学与思想史进路,涉及自然状态、财产、契约、主权与民族国家等问题。它们一方面与格劳修斯、普芬道夫、霍布斯与洛克等人所奠定的架构密切相关,一方面又与文明交汇背景下的历史处境有关。如果说自然状态本身是一种对现代性的“经验”,那么,思想与理论的研究就是对这一经验的“重温”。借助文本,我们带着切身切己的问题和困惑回到“经验"得以发生的历史处境,目的不是要用自身的经验替代历史,而是要在重温的过程中,把自身的经验放到文本所界定的根本问题中,用自身的经验让文本动起来,进而让自身的经验在文本中活出来。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理论研究同时既是针对经验与现实的研究,亦是―种带有历史意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