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近年来,更有学者从多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但是,迄今为止,这段时期的县知事审判原件尚不多见,资料欠缺已经成为这一领域的研究瓶颈。清末民初的县知事审判原件之所以不多见,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清末民初的县衙档案能够完整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另一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在当时已被视为落后的司法体制而为世人诟病,因此,也就没有人愿意整理和出版这一时期的县知事审判材料。
摆在您面前的是《权力场》一书的版本,它对原作了少量的修订和补充,因而是迄今为止的一个版本。(一)以“权力行使”为切入点,阐释“权力”,又以“权力行使类型”来阐释权力行使的规则,是《权力场》一书别具慧眼、独运匠心的选择。(二)以“类型”为核心的概念框架和严密规整的理论体生活费使我们能以简双繁、举重若轻地审视、把握复杂的“权力场”。类型的描述与分析富于辩证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本书的核心内容和重心所在。(三)《权力场》的中心与主旨是探究如何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更艺术地行使权力。其最重要而直接的理论成果,便是通过三对权力行使类型概括出的“权力行使三规则”,亦即权力场的“场定律”。权力行使规则与权力行使类型分析是互为表里的。(四)《权力场》所言不外“君道”、“相道”“吏道”,其实质都是“
摆在您面前的是《权力场》一书的版本,它对原作了少量的修订和补充,因而是迄今为止的一个版本。 (一)以“权力行使”为切入点,阐释“权力”,又以“权力行使类型”来阐释权力行使的规则,是《权力场》一书别具慧眼、独运匠心的选择。 (二)以“类型”为核心的概念框架和严密规整的理论体生活费使我们能以简双繁、举重若轻地审视、把握复杂的“权力场”。类型的描述与分析富于辩证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本书的核心内容和重心所在。 (三)《权力场》的中心与主旨是探究如何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更艺术地行使权力。其最重要而直接的理论成果,便是通过三对权力行使类型概括出的“权力行使三规则”,亦即权力场的“场定律”。权力行使规则与权力行使类型分析是互为表里的。 (四)《权力场》所言不外“君道”
杜文忠著的《无外——中国王朝治边法律史(精)》主要讨论中国古代的边疆法治,认为中国古代边疆的治法,源于其独特的“法理”,其形式独特多样,很可体现其文化社会性质。中国古代边疆的治法,秉承其“法俗”特质,以社会为重,因其风俗各异,更不专以国家律令为重。因此,历代中原王朝与治理内地之法,其本并无不同,不过是“责己重以周,待人轻以约”和“待人亦如待己”的理路,故于边疆众族虽有夷狄之谓,但又视之如亲戚、赤子,以示“无外”之义。全书版面字数约九十万,共十五章,分上、下两篇,上篇“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及治边法制思想”,下篇“古代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
本书以纠纷调解类契约文书为起点。结合州县地方档案、私家档案、家法族规等大量手资料,探讨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作者认为。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和实现有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基础和社会条件;按照调解主体的不同。存在着民问调解、州县官方调处以及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调解等三种类型;其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形式不拘一格;涉及范围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甚至人命重案;纠纷调解依据呈多元化特征,除国家制定法外,在实践中儒家伦理道德、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民事习惯等依据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还以徽州农村田野调查为个案分析。探讨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对当代农村的影响,力图为目前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寻求一点历史的启示。
杜文忠著的《无外——中国王朝治边法律史(精)》主要讨论中国古代的边疆法治,认为中国古代边疆的治法,源于其独特的“法理”,其形式独特多样,很可体现其文化社会性质。中国古代边疆的治法,秉承其“法俗”特质,以社会为重,因其风俗各异,更不专以国家律令为重。因此,历代中原王朝与治理内地之法,其本并无不同,不过是“责己重以周,待人轻以约”和“待人亦如待己”的理路,故于边疆众族虽有夷狄之谓,但又视之如亲戚、赤子,以示“无外”之义。全书版面字数约九十万,共十五章,分上、下两篇,上篇“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及治边法制思想”,下篇“古代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法律治理”。
本书选取在我国传统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皇帝制度中的关键一环——立储制度进行分析。回顾了对明代立储制度的学术研究,对明代立储历史进行梳理,并以万历立储这一政治事件为标本进行剖析。通过对明代皇位继承进行概述、对储君身份进行分析,试图阐释明代立储中遵循的原则:立嫡立长。对万历立储过程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在立储上争执的双方所持立场及依据。
《先秦法思想史论》这部文集,包含了自2006年至2010年间写成的共计十二篇论文,其中既有硕士论文,也有平日的习作。出于种种原因,大部分不曾公开发表,而是冷于高阁。如今回头来看这些文章,心情可谓复杂。以往求学时代幼稚的想法、稚嫩的笔法和近乎张狂的心志,一并跃于眼前。不过,在其中也拾得了不少业已被遗忘的思绪和灵感。
本书从官制史的角度,以宋朝州级属官为核心,展示了宋朝地方法律的运行全景。唐末五代以来,州级行政中出现事实上的双系统属官制,一是中央任命的州级属官,二是藩镇军使属官,在当时中央失去权威的前提下,前者称为州县官,为事务官;后者称为幕职官,为政务官。这一双系统属官制是中国历史的特殊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鞫谳分司制度。宋代州级审判中的受理、审讯、判决、覆审、执行各个环节逻辑展开的背后,是宋朝地方司法权的制衡与变通的权力划分。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新设的路级专门性司法监察机构,监督宋朝州县司法的运行。宋朝州级属官群体文化水平的提高及对法律的重视,促进了司法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发展。宋朝州级属官承载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制度,但在等级授职制的古代中国,却不能促使后代皇帝加大地方司法的人员配置,鞫
本书利用张家山汉简等新出简牍资料,对中国古代特别是秦汉时期的刑制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性质分析,从腐刑和戍边刑角度探讨秦汉刑罚体系的形成历史,重新探讨劳役刑体系的构造和发展变化,以“复作”为切入点讨论大赦与劳役刑,通过对“司空”的考证考察秦汉时期对于刑徒的管理,围绕“劾”论述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发展,从制度史角度探讨汉初的二十等爵制。
清末民初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近年来,更有学者从多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但是,迄今为止,这段时期的县知事审判原件尚不多见,资料欠缺已经成为这一领域的研究瓶颈。清末民初的县知事审判原件之所以不多见,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清末民初的县衙档案能够完整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另一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在当时已被视为落后的司法体制而为世人诟病,因此,也就没有人愿意整理和出版这一时期的县知事审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