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紧密结合,诠释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及融合,试图使民事案件处理既方法适当又结果理想。书中论述三段论与证明责任裁判思维之运用。提出用三段论法裁判案件无法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待证事实不相符怎么办?这就需要运用证明责任法来补充。 本书将运用证明责任法裁判案件形成系统思维、裁判方法;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及释明权行使,解决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要审什么、判什么的问题;阐述了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即法官应具有的过滤裁判思维。论述了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包括确定证明对象,能否证实、如何证实该证明对象以及心证公开与证据自由裁量。 本书重点理论问题配用26个实例为作者承办案件,涉及问题及具体举措、观点,均经理论与实践反复检验,可
“在标准制定和风险评估上存在的法律争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在风险规制中‘良好’公共行政的作用和性质是什么以及应该是什么的争论。”这就是《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一书意在表达的核心主张。该书通过触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的一组案例研究,探讨了行政决策者应该如何规制环境风险和公众健康风险,提出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其实并非科学制定规则和民主制定规则之争,而是对规则制定的不同态度和进路之争。该书荣获2008年英国法学会“皮特?比尔克杰出法学成果奖”一等奖。
本书秉承的一个基本观念在于:所有制度都有利弊,所有选择都要付出代价;问题仅仅在于,就可能的利弊得失和成本收益而言,哪种制度选择的代价。我们应当坚持改革,但是不能简单地把“改”等同于“好”。天下没有灵丹妙药,法治也不例外。世上没有午餐,法律也不例外。制度改革和规则选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细致分析每种制度的利弊得失,具体比较不同选择的可能后果,从而找到总体而言收益、代价的那种实践方案。应当反复追问的是,一个法律、规则、制度、乃至体制改变之后,是否在总体上会比以往更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积累经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增量改革
本书是对边沁和经典普通法理论间的历史论争的哲学解读。该论争对法学思想是极其重要的,它塑造了关于法和裁判的性质、任务和限制的当代观念。该书是牛津大学出版社的“Clarendon Law Series”之一,是法哲学和边沁学领域的经典著作。
本书就是这种时代遗忘症的一个见证,尽管它在自觉不自觉中与这种遗忘做斗争。当人们已经习惯于不假思索地使用“社会转型”这相概念时,作者在本书中一直坚持使用“国家转型”这个概念,因为没有国家转型实际上就不可能出现社会转型,或者说社会转型没有特别的意义。不过,无论是使用“国家转型”还是“社会转型”,都是放在“国家与社会”这个理论框架下来讨论的。在今天,“国家转型”与“社会转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之所以显得如此重要和迫切,就在于我们如何在理论上看待“国家与社会”。 在本书中,“公共领域”被理解为一个相互妥协、相互交涉的领域,由此成为一个没有公共性的技术领域,一个纯粹的程序性领域。国家转型由此被理解为各种社会力量在这个程序性领域中相互妥协和交涉的过程,其中所涉及的“革命”也同样被理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