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探讨了结果无价值论是实现社会防卫论的最合理方式这一理论。结果无价值论秉承近代以来的客观主义的刑法观,认为:犯罪,首先必须确认存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侵害行为之后,才能加以判断;在客观的侵害行为尚未得到确认之前,根本不可能直接进入对行为人的主观内心意思进行判断的地步。属于行为人内在的精神范畴的故意、过失等主观意思,只有在根据外在的结果和行为形态,确定存在危害社会性之后,才能作为决定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客观侵害要遭受多大的谴责即责任,而进入是否成立犯罪所要考虑的视野之内。
《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以敲诈勒索罪作为选题,不在于构建新的刑法理论,也不在于创造新的研究方法,而是对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疑难的问题展开探讨,针对新近出现的新型、变异型的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构筑合理的认定标准。 因此,《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意在实现对敲诈勒索罪的精细化研究,在明析敲诈勒索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下。指导司法实践定罪量刑,并在此基础指出刑事立法的不足,进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本书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理论基调,通过探究解释论上的真正对立之所在及其背景,揭示了日本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力图呈现更为合理的刑法理论。本书特点有二:一是完全有别于传统刑法教科书的写作体例,通过提炼出刑法总论中的重要论点,就此展示了作者本人的独立思考。可以说,作者就各个论点的论述,其本身就是一篇独立的学术论文,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性。二是不仅分析解读了既有判例,更通过设定大量案例来论证、检验刑法理论,将案例与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尽力缩小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密切保持对理论体系的一贯性与具体运用的妥当性的相互验证。本书译自早稻田大学松原芳博教授2013年出版的著作(《刑法总论》,日本评论社2013年版)。本书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理论基调,通过探究解释论上的真正对立之所在及其背景,揭示了日
本书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角度讨论刑事推定问题,对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法律推定与刑事证明的关系、推定的规制、刑事推定的理论障碍、证明困难解决体系视野下的刑事推定等问题进行描述和解释,对事实推定是否存在、如何规制推定的设置和运用、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解决方式等实践和理论难题进行讨论和回应。《刑事推定的基本理论: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理论阐释》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注重描述和解释问题,以提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论为目标,推进理论创新、指导实践。《刑事推定的基本理论: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理论阐释》注重交叉学科的研究思路,试图通过刑事推定这一小问题展现法学研究的大视野,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推进刑事法律的一体化研究。
《罚金刑执行研究》以构建和完善罚金刑执行制度、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罚金刑执行难为目标,通过借鉴当前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罚金刑执行所涉及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和相关制度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构想。《罚金刑执行研究》中对罚金刑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及构造的界定,对罚金刑执行机构的合理设置构想,对罚金刑执行原则的概括,尤其是人权防卫原则的提l出,对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和借鉴建议以及罚金刑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等,都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性和较高的实践价值。
本书是根据刑事责任的制度及政治功能,来探究其恰当的本质及范围。塔德洛斯从思考刑事责任的伦理、政治基础开始,重新讨论刑事责任的几个核心原理。 编 通过一种全新的自主性观念来检讨和审视刑事责任的本质。塔德洛斯探究了自主性的本质,并讨论尊重人的自主性的意义。基于对自主性的思考,他进而讨论了责任的成立条件。塔德洛斯提出了关于刑事责任与自由主义政治论关系的个体系性论述,表明了责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由刑法的制度安排来确认并受其限制。 在第二编 中,塔德洛斯进一步讨论刑事责任的几个核心原理。他检视了因果关系、意图以及信念的恰当本质和作用,并讨论这些概念是应该作事实性理解,还是规范性理解。本书还对不作为犯、犯罪辩护事由的本质与作用进行了体系性、规范性的讨论,包括:全面而深刻地探究精神障碍成立
本书的主题是刑法的基础理论,这是一个关涉我国刑法学的型塑的重大课题。本书使读者既能对刑法作超规范的思考,又能够对刑法作规范的探讨。本书是以创立与我国社会相适应的刑法理论作为作者的学术追求,因而读者可以从一位年轻刑法学人的视野中看到我国刑法理论的未来图景的基本轮廓。 这是一个追求流行的快节奏的时代,也是一个学术垃圾盛行的时代。人们迫不及待地生产快餐式的刑法学知识,以致一种产品甚至尚来不及等圈内人消化,就早早地被扫进垃圾堆。而本书将作者的用心之作集结出版,这些论文大多都公开发表过。 全书分为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罪刑法定与犯罪构成、刑法的法理学思考这三编。其中,编更多地涉及刑法的理念层面,第二编更多地涉及刑法的制度层面,第三编则更多地涉及刑法的技术层面。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的考量、一种意识形态的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和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去意识形态化的迫切性,从而实现对刑法学术的最终回归。
本书是根据刑事责任的制度及政治功能,来探究其恰当的本质及范围。塔德洛斯从思考刑事责任的伦理、政治基础开始,重新讨论刑事责任的几个核心原理。 编 通过一种全新的自主性观念来检讨和审视刑事责任的本质。塔德洛斯探究了自主性的本质,并讨论尊重人的自主性的意义。基于对自主性的思考,他进而讨论了责任的成立条件。塔德洛斯提出了关于刑事责任与自由主义政治论关系的个体系性论述,表明了责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由刑法的制度安排来确认并受其限制。 在第二编 中,塔德洛斯进一步讨论刑事责任的几个核心原理。他检视了因果关系、意图以及信念的恰当本质和作用,并讨论这些概念是应该作事实性理解,还是规范性理解。本书还对不作为犯、犯罪辩护事由的本质与作用进行了体系性、规范性的讨论,包括:全面而深刻地探究精神障碍成立
强制性规则及其执行,应当受到道德约束,至少在自由民主的国家如此。国家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约束在法律学说中令人信服的有效实现。简而言之,使个人服从强制性规则的计划,必须与刑事正义传递的信息相一致。当代刑法理论,过分依靠以明显矛盾而模糊为特征的刑法学说来运行。这是一种我们质疑刑法实现正义之可能性的必然事实无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吗?或者,正如作者所偏好的那样,刑事司法乃是正义的成功实现——其中,刑法理论的任务之一,就是设定目标,找出缺陷,不断努力完善规范与程序的形式和内容?以此为前提,本书探讨了刑法理论若干核心问题,首先阐释了犯罪化与刑事处罚的道德规范;继而检测了刑事责任的构造,并强调要把犯罪行为之客观条件与那些使一个人为之承担责任的特征区别开来;最后,本书检测了犯罪未遂与共同犯罪相
强制性规则及其执行,应当受到道德约束,至少在自由民主的国家如此。国家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约束在法律学说中令人信服的有效实现。简而言之,使个人服从强制性规则的计划,必须与刑事正义传递的信息相一致。当代刑法理论,过分依靠以明显矛盾而模糊为特征的刑法学说来运行。这是一种我们质疑刑法实现正义之可能性的必然事实无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吗?或者,正如作者所偏好的那样,刑事司法乃是正义的成功实现——其中,刑法理论的任务之一,就是设定目标,找出缺陷,不断努力完善规范与程序的形式和内容?以此为前提,本书探讨了刑法理论若干核心问题,首先阐释了犯罪化与刑事处罚的道德规范;继而检测了刑事责任的构造,并强调要把犯罪行为之客观条件与那些使一个人为之承担责任的特征区别开来;最后,本书检测了犯罪未遂与共同犯罪相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本书是采用学术史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历史进行体系性梳理的一部学术专著,分为十个专题进行研究,是作者正在从事的刑法知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的考量、一种意识形态的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和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去意识形态化的迫切性,从而实现对刑法学术的最终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