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依据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民法债编修正条文内容修订,对新增制度如:公正、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情事变更原则、商品制造人侵权责任、车辆驾驶人侵权责任、一般危险责任等均有详尽论述,并有意、法、日、瑞等国相关立法例,及我之判例、解释例等,可加以对照,使理论与实务贯通,为坊间同类型书籍所少见。
本书主要为民法的初学者而准备。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习法律的重点。民法中有许多概念、原理,对于初学者来说比较抽象,也不易于理解。作者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初学者的一个很好的入门读物。本书主要内容来源于作者的《民法总论》一书。但是,作者在这本书的基础上,适当增删,使之更加符合入门读者的需求。为了阅读的方便,书中的脚注大多删去。读者可以查阅书后的参考文献。
在《吉尔伯特信托法》中,作者深入浅出地为读者阐述了信托法的原理与判例法,并结合《信托法重述》与《统一信托法》的发展,阐述了信托法在美国的实践与演进。《吉尔伯特信托法》的内容则囊括了信托法所有的基本问题:信托的设立;受益人权益的转让;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委托人的变更与撤销权;受托人、受益人或者法院的变更与终止权;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等。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简称《民法·亲属》)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近代意义上的亲属法,在我国亲属立法史上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书通过对《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立法背景、具体制度、审判实务以及修改演变等方面的研究,客观评价其性质和地位,探究我国亲属法近代化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以及近代亲属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全部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社会系统及其所依附各种条件中的一种社会存在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对象。它既是特殊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存在于普遍的规定性之中,却表现出形成与发展的多样性与变异性,但最终要实现统一性复归。 一切社会现象是人的现象,虽然有物质的结果与表现形式,但是也有精神的存在与决定因素。人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精神不在,物质何在?物质若在,又为何在?人的物质性只有在精神性中才有价值性,人一旦丧失了精神,就不冉拥有人格条件并以主体意志拥有物质世界。民法
民法典的编慕和民事裁判都在呼吁民法的科学性。民法的科学性表现为民法遵守和反映规律,以及具有逻辑自洽的体系。其中规律维度包括“自转规律”和“公转规律”;体系维度包括“内在体系”、“外在体系”和它们之间的统一。《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回应》是以“民法科学性”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书中综合运用历史分析、历史社会学与比较分析方法,以条分缕析的论述,首先确定科学性、民法科学性以及民法科学性的两个维度,继而从历史的角度讨论民法科学性的演进历程,很后以中国问题作为回应,具有自成体系的逻辑自洽性,对当下我国构建科学的民法体系、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至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与学术前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