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王利明教接自 1977年进入大学研习法律,至今已有四十余年。他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亲历者、法治建设的思考者、法治理想的追求者。他见证并参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从1986年开始,他参与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也一直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参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论证、咨询等工作。 本书由王利明教授从其发表的近三百篇论文中精选出三十余篇文章汇集而成,这些文章主要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名刊上,集中反映了王利明教授在不同阶段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系统而深入的思考,可谓 精论 。
朱慈蕴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师从我国著名商法学家王保树教授。她于1999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是我国知名商法学家,对我国的商事立法,尤其是公司立法有重要影响。 朱慈蕴教授从教以来,桃李满天下,培养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如今,朱门弟子遍布全国高校,已经成为我国商法学界的一支重要力量。此次出版的文集,为朱门弟子专门原创论文,对公司法、商法以及其他领域的法学前沿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以整体风貌呈现 朱派 学术底蕴与学术传承,并促进与学界其他同仁积极的学术交流。
《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作者谭秋桂认为,在我国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难和乱,其根源在于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制约和监督上存在缺失。进而,作者运用比较法学、分析法学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提出了建构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议。《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民法问题与实例解析》主要就民法上重要理论,以实例为立足点进行学理探讨,主要涉及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侵权法等重要疑难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民法”债编不动产债权契约公证与特殊侵权行为、营业合并时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让与、论捐助行为之撤销及捐助财产之处分、资产管理公司(AMC)法制初探、损害赔偿总额预定违约金之损害举证问题、承租人失火责任等。
在本书中,作者参考了大量中外文献资料,并结合本身从事司法协助实践工作的经验,对世界各主要法系国家的民事司法协助理论以及立法和实践进行了广泛、深入和系统的比较研究,对于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均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不仅具有理论深度和学术价值,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协助立法和实践,都具有相当大的参考意义。全书取材丰富,内容翔实,体系完整,结构合理,论证严密,文笔畅达,是一篇极其难得的力作。
虽然,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厂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烦恼。监控现象的大量涌现,监控手段的不断更新,监控活动不断跨越人们习惯的边界线,引起厂社会对于监控的深深的焦虑。 为了防范个人信息被窃取,人们不得不采取新的科技手段,如为了防范信用卡被伪造或密码被盗,人们采用了更为先进的牛物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虹膜识别技术,这也就把人们带入了一个更加深入的监控境地之中。 现代人不断在这种监控与反监控的怪圈中反复,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本书收作者的21篇文章,它们都聚焦在民法典和民法哲学两个问题上。其主题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其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其四,民法哲学中的认识论和价值论。这些文章是我国民法典理论和民法哲学理论的前沿性成果,对于民法典的研究者和操作者以及民法哲学的学习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地研究,运用了大量国外法院判例和各种官方文件(如WCT与WPPT的外交会议记录),对众多司法判例作出了分析,对许多长期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复杂的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胡长清先生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是中国学者最早撰写的中国民法学的体系书,开辟了中国民法学著作的先河,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中国民法总论》分为绪论和本论两部分。在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世界民法的编纂体例、旧中国民法的编纂原则和私权的本质等民法学最基础的问题。本论部分分为7章,这是完全按照《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的章节结构编写而成的,比较详细的,并且几乎是逐条对该编的条文作了学理上的解释。该书大约30万字,与此后出版的各套的民法体系书相比,规模较小。全书采用了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现代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并参考了许多国外的立法例,引进了比较的方法。可以说该书是中国学者用现代的法学方法来研究新式民法典的次成功尝试。
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社会系统及其所依附各种条件中的一种社会存在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对象。它既是特殊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存在干普遍的规定性之中,却表现出形成与发展的多样性与变异性,但最终要实现统一性复归。 一切社会现象是人的现象,虽然有物质的结果与表现形式,但是也有精神的存在与决定因素。人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精神不在,物质何在?物质若在,又为何在?人的物质性只有在精神性中才有价值性,人一旦丧失了精神,就不再拥有人格条件并以主体意志拥有物质世界。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方面具有物质条件的规
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上缺失主体意志,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今天可以明确并认可这种抉择,而不要陷于完全盲从西方现代主义霸权话语的心态之中。本书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为了摆脱那种心态,是为了确立本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所体现的传统法律的现实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体性,由此来探寻中国自己的现代法律。
本书是作者在1998-2007年间发表的多数学术论文的汇编。这些论文广泛涉及了民法上的法人制度、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格权等领域,并兼及行政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其中既有对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深入梳理,也有对聚讼纷纭的热点问题的深入剖析,许多观点都是国內次提出,所使用的方法在学者中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和创新性。另外,作者在多篇论文中以最直接的方式进行了尖锐的学术批评,这也是值得特别倡导的。对于还处在“过渡时代”的中国民法学来说,作者的这些研究成果独具一格、引人深思。
民法为法学之基本,亦为社会科学之精髓,与社会之关系极为密切;同时还具有实用性,所以研习民法,在法律学系自不待言,而在法、商学院其他各科系中,亦泰半设有民法课堂。高、普考以及各种就业考试,只要有涉及法律之处,亦大都须考民法一门。本书为民法总则,而非民法总论;内容虽有涉及民法总论及私法总论之处,但却非以此为重心。作者执笔之初衷,一方面以初习民法者为对象,另一方面更藉此向学术界及法律实务界同仁提供浅见,以资抛砖引玉。
本书是有关日本民法总则的教科书。《法学精品教科书译丛:民法讲义1·总则(第3版)》特别重视空间是“为了什么”才学习法律。学习法律的要务是解决涉及法律的诸多问题。欲完成这样的作业,就必须能从复杂的事实中有可能在法津上成为问题的事项,并通过恰当的论据为自己就此的判断提供理论基础。从而,预先掌握什么才是有可能在法律上成为问题的事项、就此存在怎样的主张、各种主张的背后有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便成为其前提。如果没有正确理解基本的问题以及相应的主张和论据,无法运用法律。基于这样一种想法,《法学精品教科书译丛:民法讲义1·总则(第3版)》尝试着用大量的设例来阐明成为问题的事项,并尽可能明确地整理相关判例和学说的主张、论据。《法学精品教科书译丛:民法讲义1·总则(第3版)》的汉译,将给我国法学界提供良多
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社会系统及其所依附各种条件中的一种社会存在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对象。它既是特殊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存在干普遍的规定性之中,却表现出形成与发展的多样性与变异性,但最终要实现统一性复归。一切社会现象是人的现象,虽然有物质的结果与表现形式,但是也有精神的存在与决定因素。人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精神不在,物质何在?物质若在,又为何在?人的物质性只有在精神性中才有价值性,人一旦丧失了精神,就不再拥有人格条件并以主体意志拥有物质世界。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方面具有物质条件的规定性
占有是民法中一特别重要之问题, 在物权法、债法乃至亲属继承法中都发 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意大利现行法中 的占有制度继承了罗马法传统,特别强 调“意思”因素的作用,这就使它具有 了与采“客观说”的德国法截然不同的 特征。除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意大利法 在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效力以及占有的 保护等方面也发展出了许多独特的规 则,形成了一套统一、完整的占有制 度。鲁道夫·萨科、拉法埃莱·卡泰丽娜所著的《占 有论(原书第2版)》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意大利占有 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需要特别 强调的是,《占有论(原书第2版)》对制度的系统介 绍并没 有像一般的法学著作一样局限于理论和 规范的层面,而是从理论、立法和司法 等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综合阐述。书 中大量引用了意大利的法院判决,使读 者可以全面了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