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探讨了近代以来中国亲属法立法思想和制度的演变、转型,指出皇权主导下的清末修律未能实现亲属法的转型,民国南京政府制定的亲属法虽然集各国民法之精要,实现了财产法与身份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但实际上未能改变宗法中国。解放后的政党与国家采取激进的方式,借着经济、政治和社会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和个人婚姻家庭生活的转型。
事莫艰于谋始,功莫大于奠基。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余来,中国大陆地区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快速进步,民商事立法、司法、仲裁、律师实务取得重大进展,有目共睹。厦门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着力培养民商法学各个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书主要通过对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并列明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各方对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同时,从律师实践办案经验的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近些年来不断完善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点评。后,从学者的角度阐述不同观点的根源所在和立法支撑,以及引发的一些立法思考。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致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
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在中国的婚姻立法史和婚俗改革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在中国近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婚姻立法经历了由传统到现代、由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过渡与转化的历程;婚俗改革则经历了关注域外婚俗、审视国人婚俗、转变婚俗观念与改革婚姻行为的历程。 本书通过研究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凸显了中西婚姻法制观念和婚俗文化的碰撞,凸显了中国传统婚姻法律文化在近代的传承和嬗变,凸显了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伦理内涵和伦理价值,为客观评价中国近代婚姻文化的传承、扬弃、变异与超越奠定观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