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并非抽象的制度,而是基于交易生活的实际需要。代理权依其发生原因之不同,有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之别。经理人通常担任决策并指导企业经营者企业之经营。实务上最重要之经理人,非公司经理人莫属。公司经理人行使经营权是为经理权。
项目化运作机制正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对破产实务操作规则整体缺失的背景下,顺应了破产审判的实践需求,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后产生的一套在现阶段具有价值的破产审判管理体系。该机制的建立与尝试表明了破产法律人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同时也助推了破产法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破产法实施效果有效提升的目的。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不断规范,保险业获得了飞速地发展,商业保险案件也更趋复杂,各种纠纷案例层出不穷。一宗宗疑难案、错赔案、惜赔案、诈骗案的发生,不仅使保险经营者的理赔工作开展不畅,亦造成了消费者对保险的许多误解。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公布,这是自改革开放后的l995年诞生中国的部保险法以来我国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新保险法在借鉴际保险业发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总结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反映保险理论和实践的诉求,在改变旧法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部分条款的同时,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特别是加大了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以预见,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市场将更加有序,保险业发展基础将更加坚实,保险消费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为了推动新《保险法》的普及,帮
本书阐释了商标不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剖析了典型判断,解读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既具有原理性著作的系统性和基础性,又具有专题性著作的研究深度和实用性,原理与判例相印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相交融,是一部具有性和前沿性的力作。
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立基于法定债券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围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第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第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第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法院”判
相比较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破产法律制度,2006年8月修正的《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这对以往施行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做出了重大改变。但由于合伙企业的特质,即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使得合伙企业的破产制度与既往的法人企业破产相比,从法律理念、制度价值到具体制度都存在重大挑战。在众多融资工具采用有限合伙的现实状况下,如何清算并退出市场是亟需回答的问题。本书在借鉴国外的立法原理、规则和参考我国的“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试图从合伙企业的本质出发,论证其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并且提出特别适合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破产”一词在日本法上仅意味着破产清算,但在中国法中还包括重整型程序,是广义上的“破产”,日本法上称之为“倒产”。本书是日本最的、的倒产法教科书之一。本书特点如下:,完整呈现了日本倒产相关各法自1996以来通过10余年逐步完成的“倒产法制的性改革”的重要成果。第二,涵盖了日本倒产相关各法中8种类型的倒产程序,既深入探讨了作为清算型程序的破产程序、作为重整型程序的民事再生程序两种最基本的制度,还兼顾了适用于大型公司重整的公司更生程序、特别清算程序、金融机构的倒产处理、国际倒产等制度,同时还介绍了法庭外债务清理、倒产ADR等实务中极其重要的非法庭内程序。第三,作者重视制度的理念与多数见解,按照法条、制度宗旨、典型案例、具体程序等叙述顺序,回避了繁杂的学术之争。第四,本书在正文间设置文体轻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