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有限合伙已日渐成为诸多PE组织形态的重要选择,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PE这一舶来品,当前理论界更多停留在探讨有限合伙作为PE组织形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上。然而,资本市场的有限合伙制PE风生水起,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把视角转向有限合伙制PE的商业模式的治理结构之中。而更为关键的则要从有限合伙制PE的两大主角即LP和GP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当前LP与GP之间的博弈,并明晰其是如何体现在有限合伙制PE治理,主要是治理结构、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及治理的制约等因素中。基于此,剖析有限合伙制PE治理存在之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提出完善有限合伙制PE治理之具体对策。
企业合规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紧密配合、同向发力。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基础上,在行政监管领域引入企业合规,探索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机制、发挥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中的作用、完善行政合规指导意见的制定与适用、建立行政合规激励机制,已成为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的关键。本书围绕“企业合规与行政监管”这一主题,汇集了企业合规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践创新经验以及研讨会议实录等内容,以期为行政监管部门推进企业合规制度构建、推动企业合规改革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