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各级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若干个指导性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旨在引导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采矿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和资源。为方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事金属矿采选业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使用,我们对国家和地方颁布的金属矿采选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政策及标准等进行了全面梳理,选编形成了《金属矿采选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本书吸收了本学科全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结合我国和国际自然资源立法新动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然资源法的总论、水资源法、土地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森林资源法、草原资源法、海洋资源法、渔业资源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能源法等基本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自然资源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共分五章。章首先将环境权的概念纳入宪法学范畴内进行界定,有意地区分了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与部门法意义上的环境权的不同,凸显出本题研究的宪法学意义;第二章对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进行论证,能进入宪法视阈研究的权利必然属于基本权利;第三、四、五章论证在环境权具备基本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其权利的功能、规范效力以及救济制度,展现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的完整的规范架构。
激励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法律激励有其人性论基础,契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的首要任务是激发人性向善。我国环境法的激励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普遍激励和重点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行为激励为主,结果激励为辅的原则;适当激励的原则。我国环境法激励机制的主线应当是环境权利,包括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权利的公民环境权,以及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结社权、环境救济权等各种程序性权利。从激励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各层级法律法规应当各有侧重,分工配合。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应当以权利激励为主,环境单行法以权利激励和行政赋能激励为主,民法、诉讼法等相关部门单行法中的环境激励规范以权利激励为主,国际环境法以对发展中国家的赋能激励为主,环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行政赋能激励为主
本书以人对环境的需求作为逻辑起点,以正义论为理论工具,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将法律解决利益冲突的作用机理运用于环境资源领域来论证环境法的正当性。其论证思路大体是:环境资源被划分为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和不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环境法将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权和排污权等权利形式并为权利人施加义务来对其加以保护,不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则主要以国家为中介通过对环境使用者课以义务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