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标准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在21世纪初,我国学术界对诉讼证明标准的讨论呈现出争鸣之势,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乃至流派。这充分反映了在社会和法律的转型期人们理念的改变。理论上的争论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在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与运用上,司法人员也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因此,对诉讼证明标准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我本人非常关注中外证明标准的研究,本世纪以来也陆续发表过一些文章,参与证明标准的讨论。李玉华是我指导毕业的博士,她自硕士论文《论诉讼证明标准》(2001年通过答辩)的写作开始就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诉讼证明标准,发表过多篇相关文章并写成了博士论文《刑事证明标准研究》(2005年通过答辩),在此基础之上又主持完成
在当今世界,诉讼案件剧增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传统的审判机制面对日益沉重的诉讼负荷,开始显得力不从心;诉讼的高成本和审判的迟延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从而构成民众“接近正义”的障碍和司法制度的危机,由此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司法改革运动。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1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加人世贸组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本课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意义。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以“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完善司法制度”为宗旨,广泛参考了中、英文资料,反复论证,精益求精,力求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论述深入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本书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明确了刑事程序公正的内涵,并运用情感分析理论和“亲恐关系”的化学行为学说阐明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有可能导致对廉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时,刑罚惩罚和未来的犯罪无关。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是刑辩大律师田文昌与著名学者陈瑞华就中国刑事辩护领域所进行的系列对话录,两位作者回顾三十余年来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道路,总结中国特色下刑事辩护的问题与经验,对刑事辩护的中国模式与经验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梳理,坦言刑事辩护中的不良环境与制度缺陷,挖掘现有条件下刑事辩护的技术空间,总结刑事辩护实务中的经验与技巧,探讨刑辩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最后分析了刑诉法修订给刑事辩护将要带来的新空间与新挑战。
本文共分八章。章着重论述什么是审判解释,审判解释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关系。其中,从审判权的特性出发分析论证了所谓司法权就是审判权,所谓审判解释就是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 第二章着重论述审判解释的必要性。 第三章审判解释的方法与规则。本章着重论证了审判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联系,法律须经由解释始得适用。也就是说,法律适用必须确定作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而这种确定的过程也是解释的过程。 第四章审判解释与法律推理方法,分析论证了审判解释与法律推理方法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审判解释的基本目标及审判规范的确定,分两个部分。部分旨在说明法律及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秩序、公正与效率。秩序作为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司法活动的最基本价值;公正是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的核心;而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并强调,要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 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一个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