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作者精选的20篇与证据学有关且具有代表性的论文,编成本书。 本书堪称作者的代表之作。 司法人员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于是,那事实便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一般而具有了模糊性。《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是作者何家弘精选的20篇与证据学有关且具有代表性的论文,编成本书。本书堪称作者的代表之作。
作者立足于中国司法的特殊背景与条件,积多年观察思考和实际体验,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中挑战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出厂富有创新性的回答。如对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证明模式”的提出、对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道德界限的探讨、对中国刑事法中推定与证明责任问题的辨析,对中国特定条件之下书面证言使用的规则设定,以及对纪委取证、立案前取证等中国法特有问题的分析,均可谓独具只眼。他对现实状况的把握,对操作复杂性的体会,以及在制度研究时就实践合理性与法理合理性分析的展开,充分显示厂思考的深度及理论的力度——这是植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本土的”证据学理论。
道格拉斯·沃尔顿编著的《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是关于品性证据及其判断的著作。其核心内容是关于应如何正确应用证据和逻辑推理来支持和质疑对品性证据的判断。本书提出了一个新理论,即多态模拟推理,亦即多人参与的模拟推理。根据这一理论,人们运用描述推理刻板形式的规划识别和论证模型能够获得他人品性特征的合理结论。《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对合理使用以及滥用品性判断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套根据论证方案或论据形式判断品性证据的新途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设证推理,即从给定数据到解释该数据的假说的推理,这是法庭科学证据领域非常重要的一种推理形式。设证推理在人工智能中是非常重要的,在科学假设构建和测试的发现阶段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推理形式。在对案件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设证推理被应用于多人对话模式
证据是审判实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诉讼制度的核心。本书的作者皆是经验丰富的诉讼专家,他们围绕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证据的各方面进行论述:法官职责、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发现和交换证据、反询问等,将源自亲身经历的诉讼经验与策略提供给读者,弥补了学术研究中的证据概念与法律实践中的证据含义之间的差异,对于我国现正逐步推进的证据制度改革与研究有着重要的的借鉴作用。
本书是我国部专门研究鉴定结论的专著,它以解读鉴定的内涵、鉴定人角色以及鉴定结论性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事实裁判者对专门性问题认识的有能与无能、证明责任摆脱与鉴定结论寻求探讨其缘由;从历史的渊源追溯了它与证人证言、勘验和检查笔录的脱离、独立,预测了鉴定的未来走向;在分析其证据属性的基础卜-构架启动程序,创设了立证措施,设计了鉴定品质的控制程序,完善了质证程序;以还原论与基础主义为视角构建了鉴定结论的认证程序,重新设计了救济程序,并为司法鉴定的立法和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可采性”是贯穿英美证据法的一条“金线”,可采性规则更是英美证据规则体系的核心。在大陆法系各国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占据同样重要地位的地据能力理论与可采性有异曲同工之效。而在我国,证据的可采性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本书对可采性的基本概念、可采性理论的基本概念、可采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规范可采性的证据规则、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分析、操作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最后以中国的证据制度改革为落脚点,论证了在中国确立可采性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通过设立证据准入程序,完善有关的证据规则,树立起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的观念的确保证明真实与正当性的一剂良方。作者还提出了在中国建立可采性规则的总体设想和具体建议。
本书从证据科学的视角对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进行了系统研究,参照国内外有关质量标准和方法,从主体、技术、程序、工具等影响因素分析,认为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需要适格的调查主体,遵循法定程序和取证要求,对涉案的电子针具与科学验证的方式予以获取、识别、保存、传输、分析、鉴证,才能最终使所得的电子证据能够为法庭采纳和采信。
传统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据,主要研究证据的概念、属性以及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证据各自的特点等;二是证据的运用,主要研究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等。由此建构的证据学理论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基本等同于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活动,因此主要涉及认识的问题,证据怎么样去伪存真,认识怎么样由浅入深,最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怎么样正确反映客观实际。 现代刑事诉讼,审判是关键阶段,在此阶段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要得到最终确定,法庭要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否处以刑罚的问题作出终局的、的裁决。现代刑事审判,采取证据裁判原则,即发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刑事证据潜规则与显规则相对应,是影响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具有隐蔽性、约束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品性和倾向性证据排除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等刑事规则也产生了异化。刑事证据潜规则的产生存在制度内的原因和制度外的因素,应当在多方面予以克服和改进。《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对此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研究。 《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的主编房保国君是证据法学领域内实力派的青年才俊。
传统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据,主要研究证据的概念、属性以及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证据各自的特点等;二是证据的运用,主要研究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等。由此建构的证据学理论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基本等同于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活动,因此主要涉及认识的问题,证据怎么样去伪存真,认识怎么样由浅入深,最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怎么样正确反映客观实际。 现代刑事诉讼,审判是关键阶段,在此阶段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要得到最终确定,法庭要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否处以刑罚的问题作出终局的、的裁决。现代刑事审判,采取证据裁判原则,即发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本书主要是将边沁的《司法证据原理》和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原则》置于对有关英美证据著述主流传统进行概览的语境中,对其做一介绍。在书中,作者意图表明,这两本被忽视的著作值得除证据法专家和边沁研究者之外的法律理论家、哲学家以及其他研究者关注。在书中,对这两本书的介绍主要是解释性的而不是批判性的,因为对这两部作品,大部分人不甚熟悉。本书一共四章,章是对边沁和威格摩尔作为主要人物的理性主义传统的发展进行考察;第二章是有关边沁论证据的长篇论文,第三章集中关注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原则》,最后一章是对二者的两种理论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