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自由主义法学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这一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并以权利为核心,对自由的概念及历史发展、自由主义的法律观、自由与规则、自由与秩序、自由与法治、自由与民主、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强制等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自由主义法学包括古典自由主义法学和新自由主义法学。形成于17至18世纪欧洲的古典自由主义法学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潮在法学上的反映。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法学是对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在法学上的体现。
本书是将英美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简要但却全面地介绍给法律界,主要用于满足国际法、英美法和其他涉外法律教学的需要,同时也适用于法律实务界培训涉外律师进行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和国外法律比较研究。本书亦总结了作者在三年英美法教学的经验,特别针对法学院学生在学习英美案例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了一一解答。 阅读纯英文的英美法案例一直是中国法学院学生的难题、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屏障,也是涉外律师技能提升的瓶颈。本书作者以其在外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和法律英语教学心得撰写本书,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英美法案例的精髓和要领,读者理解和分析原汁原味的英美法案例,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理想效果。 所有可能成为阅读障碍的难点问题都配有中文注释 逐步剖析适用于每一个英美法案例的基本结构 全面介绍案例中常用的
本书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本书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本书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本书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本书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本书信奉的哲学是,法律判决应当经由询问而生成,而一个纠纷的所有方面都应当被检视,以便获取最广博、最特别的观点。不仅如此,本书的设计是为了达到这样一个效果:某一阅读材料中知识要点的解决都扩展了
《英美法案例精选丛书:美国财产法(第2版)(英文版)》选编了44个典型案例,分为财产的取得、不动产权益、不动产租赁、不动产转让、私人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和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六个部分。《英美法案例精选丛书:美国财产法(第2版)(英文版)》可以作为大专院校法律学科教师和学生讲授和学习“比较物权法”的案例辅助教材,为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了解美国财产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供参考,也可以为对法律英语感兴趣的人士提供了解财产法方面专业词汇和提高专业英语水平的机会。
这门课程所讲的十位思想人物都不单纯是某一个学科或者领域中的专家,而是涉及多个领域的思想家,比如像霍布斯休谟、康德、黑格尔、密尔、托克维尔,乃至当今的哈耶克、罗尔斯哈贝马斯伯尔曼等,都具有这样的学术禀赋,属于百科全书式的人物。这门课程一方面是种思想长廊的展示性介绍,另一方面更是个导读性的前言,为那些愿意进入法律与政治哲学之堂的同学们提供一个攀援的阶梯。它让同学们感受到真正的思想大师是如何面对问题的,是如何把各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转化为经典的理论体系的。开设这门课程不仅仅在于传授给同学们些具体的知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门课让同学们感受到一种有关法政事务的思想即一个综合性的关于社会秩序和制度建设的深层机制以及内在正当性问题的思考是如何形成的。虽然课程中所讲的是西方近现代的思想家但他
本书既可作为知识研习的路径,也可作为思想激发的资源。这意味着,本书不仅是“法律思想史”的,而且是“法理学”的。因为本书非常侧重分析,借助“他者”(西方法律思想)的背景潜入原理的讨论。
本书是在题为《西洋与远东的法观念》论文的基础上经过大幅修改而成的,该论文自1981年2月至9月分8次连载于《法律时报》上。本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但是论点并没有本质的改变,本书新书名和内容刻画出东西方的观念比较,本书关于法观念的研究也涉及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审判制度等内容。
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自由主义法学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这一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并以权利为核心,对自由的概念及历史发展、自由主义的法律观、自由与规则、自由与秩序、自由与法治、自由与民主、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强制等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自由主义法学包括古典自由主义法学和新自由主义法学。形成于17至18世纪欧洲的古典自由主义法学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潮在法学上的反映。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法学是对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在法学上的体现。
普通法传统赋予以法院的地位,使其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法院也在其中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方法。比较法的研究已经揭示了个中因缘与情状,此处无需赘言。而民主的进程以及议会立法的膨胀,也很早就使法院的传统地位与法律方法成了人们探讨与质疑的对象。作者在本书提出的理论主张就尤其充满着张力:作者要在两条路线之间开辟中间道路,既反对回到普通法“黄金时代”的浪漫幻想,也反对对体制作根本性的结构变革。至于作者是如何为法院“在制定法之上的权力”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又是如何界定并限制这一权力的,读者明鉴,此处亦无待赘述。美国作者盖多·卡拉布雷西从事多年法律研究工作,在书中作者对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作了阐述,说理深刻,充满真知灼见,以其法学天才处理了法律与民主程序这个根本问题,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