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华州素以“公司天堂”闻名于世,特拉华州公司法在美国公司法领域地位无可替代。该州公司法之所以举足轻重,原因大致有三:其一,内容全面:大部分公司法问题都能在其制定法和判例中找到答案,而其他州的法律在很多领域大都存在不确定性。其二,修订及时:州立法机构“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针对新问题,都会迅速反应,修改、补充相应内容,因而在立法修订方面,领先其他大部分州数年之多。其三,政策(policy)稳定:不经资深专家深思熟虑、认真研究,公司法不会有重大政策性变动。 普通公司法是特拉华州成文公司法的最核心部分,研究公司法的著述,鲜有不提及该法者。普通公司法是特拉华法典第8编“公司”中的章(另外两章是“公司特许权税”和“专业服务公司”),涉及了除专业服务公司以外的普通公司的设立、运营、清算终止等方方
本书是国际比较法学界享有盛誉的一本专著,是为数不多专门以司法制度为比较对象的作品,在中文世界已有的关于司法制度的译著中,本书是对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的分析和介绍最详细的作品,也是最全面、最深刻和最的作品之一。从作者写作本书的初衷以及本书的内在逻辑理路来看,本书更是一本研究和介绍美国宪政结构中司法机构之规范性构造和现实运作情况的专著性教材。本书运用了法学、政治科学、法哲学、政治哲学和法社会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和视角,既详细地介绍了美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构造及其在美国整体的宪政结构中所占据的地位,同时也用丰富的资料令人信服地带领我们近距离地观察这个司法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一些重要细节和各种实际效果。对一些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例如陪审团制度、法官选任制度以及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决策机制,
本书综合运用历史的、实证的、比较的以及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辩诉交易的开端到确立到成熟状态,从各种各样的、成文的程序法规则到反复的、矛盾的法院判例,从辩诉交易制度本体到相关的制度,从辩诉交易程序到原理,多视角描述与论证这一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与法律实践,希望能透视这一制度,更希望透过研究的镜头,探视到辩诉交易制度的原理,理解其得到认可和接受的社会心理,追寻容纳辩诉交易法律制度的包容性。 本书对美国辩诉交易的考察细致入微,对合法的辩诉交易以及实践中存在着的游离于法律连缘的做法都予以关注。事实上,除却对诉讼经济的重视之外,合法的交易程序对于公正的关怀也毫不示弱。规范化的交易程序为辩拆交易的进行提供了基本框架;对辩诉交易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标准也得以确立;通过交易者的自我约束和
本书是国际比较法学界享有盛誉的一本专著,是为数不多专门以司法制度为比较对象的作品,在中文世界已有的关于司法制度的译著中,本书是对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的分析和介绍最详细的作品,也是最全面、最深刻和最的作品之一。从作者写作本书的初衷以及本书的内在逻辑理路来看,本书更是一本研究和介绍美国宪政结构中司法机构之规范性构造和现实运作情况的专著性教材。本书运用了法学、政治科学、法哲学、政治哲学和法社会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和视角,既详细地介绍了美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构造及其在美国整体的宪政结构中所占据的地位,同时也用丰富的资料令人信服地带领我们近距离地观察这个司法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一些重要细节和各种实际效果。对一些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例如陪审团制度、法官选任制度以及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决策机制,
如果瑞士没有那么迟缓的话,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就会结束19世纪这个法典编纂时代。与其他民法典受到的批评相类似,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亦表现在:其为自由主义、启蒙运动、理性法和罗马学说汇纂法学的晚熟果实,但可能是出于《德国民法典》公布于世纪末的原因,对《德国民法典》提出的批评远比对1907—1911年《瑞士民法典》或1992年《荷兰民法典》所作的批评为甚。随着批评倾向的变化,目的亦随之发生变动。可以确定的是,《德国民法典》最终废除了在德国生效近几个世纪的德国普通法。从《德国民法典》中很快发展出了与英美法系具有深刻区别的模式。但这并不妨碍采用相似方法解决民法基本问题。同以往一样,历史和社会运动不受制于清楚划分时代序列的尝试。然而在本书中时期的划分是必要的、可能的,并且也必须进行这种尝试,但这始终是在
本书虽然是在单篇论文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但它的主题是一致的。这就是对西文正统法律理论和这种理论背后所潜藏的“法律帝国主义”进行批语以及对非西文法及其背后的文化传统予以尊重,由此在“法律多元”概念框架里来讨论法律移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在基于日本本土的经验研究之上,作者试图在“法律文化的同一性原理”的前提下,来包容西文法和非西文法,并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