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按照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体例逐条注释的大型法律专业工具书。本书在每一《刑法》条文的项下罗列了【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性文件】【立法沿革】【立法理由】【条文说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附属刑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参考案例】等栏目。此外,本书编者还以分割线为界,在脚注部分中引用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教科书和重要期刊论文观点,以佐证实务见解或与实务观点相互映照。 本书由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领衔编写。本书编辑历时3年,500多万字。本书优选特色是大而全。这里的“大”是指篇幅宏大,与同类型的刑法工具书相比,本书内容丰富,卷帙浩繁,可谓刑法立法、司法和案例之集大成者。“全”是指资料齐全,本书收集了各种刑法相关资料,以现行刑法条文为中心线索进行科学编排,形成具有内在逻辑关
本书为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2018~2020年度的重要研究成果。本书聚焦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务,以律师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业务为切入点,全方面多角度向读者展现了有限合伙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到终止,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财税、股权激励等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是一本适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管理者、法务工作人员、从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业务的律师同行阅读的法律实务工具书。
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诉讼辅助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合议庭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询问鉴定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