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洋法译丛经联合国海洋务司授权,由张海文担任主编及主译,内容包括世界沿海国家的海洋立法汇编8卷(非洲卷1卷欧洲卷3卷美洲卷2卷亚洲卷1卷大洋洲卷1卷)及海上边界协定1卷海洋法争端解决靠前案例汇编1卷海上边界国家实践发展现状4卷,共计14卷,约500万字本套图书旨在通过向中国靠前介绍靠前海洋法律条约及世界主要沿海国家的海洋立法和相关的国家法律实践案例,并结合我国海洋法研究的近期新研究和翻译成果,为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更好地参与靠前海洋合作,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正确处理靠前海洋事务解决靠前海洋争端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借鉴,进而促进中国的海洋法治建设,助推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民的海洋版图意识和海洋权益意识,很终促进中国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为我国从海洋大国迈向海
本共五章,章概论介绍了中医筋伤学的相关概念、发展简史、病因病机与分类、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述了上肢、下肢、躯干和其他特殊部位临床常见筋伤的病因病机、诊断要点、治疗和预防与调护等内容。本在吸收既往中医筋伤学经验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增强了内容的实用性。编写纲目清楚,层次分明,教师好教,学生易学。同时注重保持中医骨伤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继承和发扬中医学的精华,吸收现代科学和西医学知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是根据环境侵害特殊性建立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专门诉讼程序,强调的是一种在理论、立法及司法上相对独立的一种诉讼程序形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作为保护环境公益的一种诉讼程序制度,其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该程序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在程序机能与构造上存在重大差异。遵循环境问题特质,特别诉讼程序设置个别化原理,建立起与其自身特质相适应的专门诉讼程序,是环境司法专门化中审理程序专门化的必然要求。程序通过规则而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自身立法理念和原则,遵循“程序定位——法理基础——立法模式——基本原则(主要是特有原则)——程序特别规则——程序保障与协调”这一基本思路,着重从主体(主要是原告、法院)、审理与执行三方面对其特别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分两大部分。部分论证引入英美法教学计划的理由,其中、二章将提出全球化及本土化为学习英美法的理由。第三章探讨法学教育的性质,更阐明专业教育的含义。第四章将反驳一些常见的反对普通法教学的理由。第二部分阐述所倡议的普通法教学方案,其教育理论基础以及从实践中汲取到的教训。第五章探讨若干教育学课题,为第六章关于《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所倡议的计划的概要及理论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七、八章讨论各个课程的设计及教学经验。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倡议的是方法的教育计划。《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使用“普通法”一词而不使用“英美法”一词,是为了强调《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倡议的教学方案的方法与
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是刑法学从存在论向规范论、从关系论向目的论转型的产物。这一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归责过程不是无价值的、形式逻辑的推理过程,而是规范的、目的论的评价过程;规范并不止所有法益侵害结果,只止那些以特定方式侵害法益的结果;只有规范意欲防范和止的行为和结果,才是归责的对象。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有利于弥补传统过失犯归责的缺陷,有利于提高对规范判断的重视程度,并推进其具体化。《过失犯中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研究》在梳理两大法系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对在我国应用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过失犯归责的可能性及该理论的核心概念、类型、功能、界限、体系性地位等深层问题展开论述,提出了一种可资借鉴的过失犯归责的限缩路径。
《税法的分配功能研究》从对税法制度规范——税法分配功能的条分缕析着手,提炼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进而分别探讨两类分配功能应该循怎样的制度逻辑以更好地作用于分配规制的实践;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探讨税制变迁和税法实践过程中两类分配功能如何兴利除弊、高效发挥的问题。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靠前法与靠前关系交叉研究的视角,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概念内涵、法律基础、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法律保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就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展开了理性的探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是根据环境侵害特殊性建立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专门诉讼程序,强调的是一种在理论、立法及司法上相对独立的一种诉讼程序形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作为保护环境公益的一种诉讼程序制度,其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该程序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在程序机能与构造上存在重大差异。遵循环境问题特质,特别诉讼程序设置个别化原理,建立起与其自身特质相适应的专门诉讼程序,是环境司法专门化中审理程序专门化的必然要求。程序通过规则而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自身立法理念和原则,遵循“程序定位——法理基础——立法模式——基本原则(主要是特有原则)——程序特别规则——程序保障与协调”这一基本思路,着重从主体(主要是原告、法院)、审理与执行三方面对其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