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在早期近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被认为仅仅处于次要地位。而本书所要展示的,则是契约在这一时期各种日常人际关系与交易构建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当下学者而言,契约对日常经济活动中诸多细节所留下的记录具有重大价值。 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编著的《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的文章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契约和财产紧密相关的那些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就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转有清晰的阐述。汲取对古老文档资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约嵌入中国社会与经济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扩散中发挥了作用。其中,有两篇文章的命题涉及广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证强大的财产权利存在着一个独特的中国传统;另一篇是欧中坦结合美国法学知识,针对中国比较研究框架的
《知识产权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独立、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的客体等内容。
在《民法请求权论》中的研究,主要围绕请求权概念、请求权体系、请求权竞合以及请求权方法这四个方面展开,一些零零碎碎的问题未有涉及,主要是考虑到要解决比较重要的问题,不以次要的问题来干扰读者的思路。此外,《民法请求权论》对于民法请求权的研究,目的是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而不是给出具体的答案。
《物权法释论》为张双根老师20多年物权法领域代表作的集合,既反映了作者在物权法领域多年精耕细作的功力,也详细记录和体现了中国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和脉络,为本领域难得的学习研究参考资料。
《财产权的概念:从契约的视角分析(法学民法学)》以契约作为分析财产权的起点和工具,研究财产权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关注在传统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法律概念体系中存在的大量中间状态,试图建立一种更精细的财产权划分尺度,尝试对曾经被认为不言自名的财产权原理进行合理化论证。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经过数十年的生聚教训,我们的法律社会慢慢进入了可以汇集人文的阶段。目前法律界,理论与实务面皆人才辈出,各在自己的岗位著有相当的成就。 本书所选判决之出处有四:1.“法院”印行之裁判汇编,2.“司法院公报”3.法令月刊4.资讯法务透析。 本书分为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各个法学领域,就“法院”裁判书汇编或行政法院裁判汇编,邀请台湾各法学领域之学者一位,先选出一百件裁判,再予以评析,指出其问题所在,相信此不仅可增加对“法院”裁判之认识,而且亦有助于法学之研究。
信息技术与网络的迅猛发展将虚拟财产展现给世人,它使法律界遭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与传统法律领域的问题明显不同,它们对传统的刑法、民法都产生了的影响。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法律又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是否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财产?如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引起了外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在各种见仁见智的观点中,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有一点应当是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这是对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严峻挑战,是时代赋予他们建功立业的机遇。 关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着两种流行观点——专门立法说和司法解释说,它们各有
本书内容集中于民法中合同效力、情事变更、履行抗辩、涉他合同、违约金、瑕疵担保等合同法专题,以及物权法和侵权法方向的宅基地、建筑物责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以及损害赔偿。
人格权有直接经济内容并不是人格、尊严的金钱化和降低对人身权的保护,恰好相反,是客观地认识人格权的本质,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其一,承认人格权的直接经济内容,并不意味着人格、尊严的金钱化,人格权虽然有一部分经济权利内容,但它只能占少部分,人格权的大部分内容仍是精神权利。
本书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作用限于制定法所认可的价值范围。因此,法律行为不必也并没有对应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为其主要目的,然而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单方决定。当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从两个不同方面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行为必然也实际上对应于法律效果要件。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
《十二国商标法》收录的12个国家的商标法,涉及多种文字。本书翻译完成后,《十二国商标法》翻译组约请了从事多年商标工作的中外著名商标专家、学者进行了细致的校对,对译文进行了把关,使其更具有性。《十二国商标法》是一部了解各国商标立法动向,掌握国际商标法律发展潮流的工具书。本书的出版将为我国商标法立法、法律研究,实务部门的人员提供很大的帮助。
民法典应当确立哪些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基本原则之何以由来,是由民法的理念决定的。董学立编著的《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认为,民法的单一正义理念观,因其失之过于宏大、宽泛,难免对居于民法文本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缺乏母体意义。《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确认,民法的理念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其理念可以包括:民法的精神理念——私权的无限弘扬和私权的适度限制;民法的形式理念——民法法典化和民法非法典化;民法的全息理念——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法的适域理念——民法调整私人间法律关系和私公间法律关系;民法的权利分类理念——权和相对权。由此居于母体意义的多元化民法理念所决定,《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认为,未来我国民
文学先生的博士论文《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就是一部在理论探索方面奋起直追的著作。他从商标使作的角度探讨了商标的功能和商标权的范围,认为只有真实使用过的商标才有可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同时,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使用,投入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涉及了商标与商誉,以及商誉与财产权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他还提出了中国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的侵权标准,并且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借鉴美国的反淡化理伦。
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方面现行十多个条约、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在实质性问题方面,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一些基本原则。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一些条约和协定明文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才能参加这些条约和协定,这说明了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一个基本条约,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已经实施多年,且分别经过两次修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在工业产权方面与各国的交往必将愈来愈多,因此有必要研究和熟悉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本书可供这方面的参考。
本书由一位法学家和一位经济学家联手撰写的次全方位的关于侵权法——该法本身调整事故和故意侵权行为,例如殴打和诽谤的法律责任——的经济学研究著作。兰德斯和波斯纳提出侵权法被理解为得到一种针对安全的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体系——那么,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侵权法的规范和原则鼓励潜在的侵害人和潜在的受害人在安全方面进行投入。 本书既包含对于侵权法主要原则的综合描述,也包含一系列用于探索这些原则经济特征的正式经济学模式。所有正式模型都被转译成简单的常识性术语,这样,即使不懂数学的读者也能毫无困难地理解原文;(同样)为了经济学家和其他没经过法律训练的读者们,(本书)也避免使用法律专用术语。 尽管主要焦点是放在解释现存原则而不是探索法官们、保险理赔员们以及其他“现实世界”的行为人对于法律的执行,
本书之内容略分为二部分,一为笔者就现行买卖规定在理论上之探讨,一为有关买卖法之实务上资料的搜集和评注。关于前者,部分为买卖之性质,买卖契约之缔结,买卖之效力等章节。至于后者,则于后者,则分别逐条检讨,并予体系化。为使读者在此两者间能有较方便的比较与研究,故在编辑上,采用穿插、并列之方式。又为考虑其在说明上之完整,故于穿插时,仍以每一独立成篇之章节为单位,亦即,在每一章节的说明之后,紧列与其相关法条之判决。
《十二国商标法》收录的12个国家的商标法,涉及多种文字。本书翻译完成后,《十二国商标法》翻译组约请了从事多年商标工作的中外著名商标专家、学者进行了细致的校对,对译文进行了把关,使其更具有性。《十二国商标法》是一部了解各国商标立法动向,掌握国际商标法律发展潮流的工具书。本书的出版将为我国商标法立法、法律研究,实务部门的人员提供很大的帮助。
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本书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本书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