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深入阐述了商业秘密案件疑难问题和相关裁判规则,并收录40个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集中展现了各地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经验总结。第三部分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依据与参考,全面收集了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地司法指导意见。
部分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深入阐述了商业秘密案件疑难问题和相关裁判规则,并收录40个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集中展现了各地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经验总结。第三部分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依据与参考,全面收集了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地司法指导意见。
侵权行为法中一般的原则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雇主替代责任就打破了这个原则——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任,也就是雇主要为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雇主”与“雇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雇佣的过程中”?这涉及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的问题。本书以侵权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视角,梳理了雇主替代责任框架之下的雇主、雇员、雇佣关系的概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则原则;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剖析了雇主为其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与理论依据;构架了雇主替代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专门研究了劳动派遣及借用人员的雇主替代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了志愿者在志愿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替代责任问
本书是关于海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的一些研究心得。书中对海商法与民法、国际商法的关系,海商法的制度特殊性,海商法独立性将强化还是弱化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书中引证了国内外研究资料,对我国海事法院近年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解析。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困扰大家比较多的一些问题,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海事案件中如何适用,如何在海事案件中援引民法一般性规定,船舶是否能作为单独的主体承担责任等进行了回答。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的制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本书讨论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是指:(1)皇室特许成立之公司;国王特许状有时是根据某一特别法案授予之,有时不是。(2)普通合伙;1844年之前,普通合伙之合伙人数众多,且由财产授予契约而组建。(3)特殊国会法案许可成立之公司。(4)依照公开法案“有时是通过专利专证”获得特许(最主要之特权就是以公司某一经理之名义拆与被拆)却并未据此注册之公司。(5)依1844年法案成立之公司。(6)依合股公司法案成立之公司,目前以1908并合并公司法为代表。(7)有限合伙。 由于设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之不同模式有时在同一时间均很风行,有时又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地流行,有的长久不衰,有的又昙花一现,故本书之写作尽可能按照时间之先后顺序进行,由此每一种模式就不再分开单独讨论之。
《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收录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王欣新教授在破产法研究方面的论文73篇,内容涉及:破产立法动态与司法实务发展,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债权,重整制度,破产清算与法律责任,特殊主体破产等。
相信读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话语不会陌生,而相关论著也是汗牛充栋。与此相反的是,外针对非营利法人的研究方兴未艾,其中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可谓“小荷才露尖尖角”。本书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以期对行将建立的有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为此,本书在界定了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探寻了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了治理问题上法律与章程的关系之后,重点就非营利法人中的意思机关、执行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规则做了详尽的论述。并且针对财团法人作为他律法人的特殊性,讨论了其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
2014年3月,新的《公司法修正案》(2013年12月修订)实施。修正后的《公司法》面向社会需求,却与《公司法》“资本制度理念”相悖。新法采取的“取消资本金”等做法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满足了社会设立更多公司的需求,但是在整体制度设计上,新法却并未考虑需同时完善保护债权人等相关配套制度。《资本制度现代化与理念的冲突:社会需求与公司法理念博弈》以该修正案为契机,系统探讨了资本制度理念,从学理上分析了资本制度导向需求的可行性,尤其提出了在制度重构中应考虑的事后制度救济模式等,以期为今后《公司法》之进一步完善奉出绵薄之力。所涉重点包括从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后的制度重构、取消资本金后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放宽制度的同时完善反收购措施等。《资本制度现代化与理念的冲突:社会需求与公司法理念博弈》关
《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收录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王欣新教授在破产法研究方面的论文73篇,内容涉及:破产立法动态与司法实务发展,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债权,重整制度,破产清算与法律责任,特殊主体破产等。
来自真实创业故事 解决创业法律困惑 本书所有的案例均来自于创业者的真实故事、实际困惑,贴近创业实际。 如果您想创业或正在创业,您会在书中找到自己的影子。 深度讲解公司法知识 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本书为您全面讲解创业涉及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浅显易懂,拿来即用。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创业的法律困惑,您可在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
本书讨论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是指:(1)皇室特许成立之公司;国王特许状有时是根据某一特别法案授予之,有时不是。(2)普通合伙;1844年之前,普通合伙之合伙人数众多,且由财产授予契约而组建。(3)特殊国会法案许可成立之公司。(4)依照公开法案“有时是通过专利专证”获得特许(最主要之特权就是以公司某一经理之名义拆与被拆)却并未据此注册之公司。(5)依1844年法案成立之公司。(6)依合股公司法案成立之公司,目前以1908并合并公司法为代表。(7)有限合伙。 由于设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之不同模式有时在同一时间均很风行,有时又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地流行,有的长久不衰,有的又昙花一现,故本书之写作尽可能按照时间之先后顺序进行,由此每一种模式就不再分开单独讨论之。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预防和遏制偏颇行为、欺诈行为等破产逃债行为的核心制度,亦是基本的破产法制度。《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制度功能视角下的一种比较法进路》针对我国破产立法与实践层面的需要,围绕破产撤销权制度功能,依照从构成要件到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对该制度展开比较法研究,以求提升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法修改提供参考。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进路上,《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制度功能视角下的一种比较法进路》先解释陈述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其异同并分析原因,然后以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和我国实践需要为标准,对法律解决措施进行评价、选择或重构。《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制度功能视角下的一种比较法进路》章界定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和制度功能,并分析其在我国的运行状况;第二、三、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