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部分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文本和有关立法背景资料,全面反映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是导言和法律条文释义,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逐条作了详细解释和阐述;第三部分是有关案例分析,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作出分析和评断;第四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预防和遏制偏颇行为、欺诈行为等破产逃债行为的核心制度,亦是基本的破产法制度。《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制度功能视角下的一种比较法进路》针对我国破产立法与实践层面的需要,围绕破产撤销权制度功能,依照从构成要件到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对该制度展开比较法研究,以求提升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法修改提供参考。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进路上,《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制度功能视角下的一种比较法进路》先解释陈述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其异同并分析原因,然后以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和我国实践需要为标准,对法律解决措施进行评价、选择或重构。《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制度功能视角下的一种比较法进路》章界定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和制度功能,并分析其在我国的运行状况;第二、三、四章
本书以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基于此主题与中心,全书贯穿两条主线,一条是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以清算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利益价值为基点,系统检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条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探寻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全面而系统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边界和路径。
本书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它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和理要意义。本书正是为了配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而编写的。全书紧紧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和事务管理实际,分别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等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系,指出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表决权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文章以“两权分离”的现象为起点,在“两权分离”的缝隙中寻找表决权的真正意义。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指出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而且,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
本书拟针对关联交易公司法实施的新老问题,围绕其中的理论拓展、类型化分析及司法适用展开全面研究。本书总结和借鉴了交易费用、委托代理和不完全契约等相关理论,将企业关联交易视为不断变化的开放性合约结构安排。书中指出,我国公司法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因固守单一实体法立场而未能进一步区分不同的交易形式,引起司法适用上的种种问题。本书最后提出了完善规制规则的若干政策性建议。
法律与公司金融的关系如何?公司金融理论试图解读的是,对于影响着公司制企业投资决定的种种财务约束条件,它们是如何解决的。这些财务约束条件运用了花样繁多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持有人对于公司资产享有不同的权利。该领域近期的研究文献一方面准确地揭示了法律机制是如何影响着公司金融,另一方面则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演变予以了的梳理。在解释公司作出的与资本结构相关的选择时,法律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本书研究了与英国的公司金融相关的法律环境的核心要素,后者历经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深刻的变革。这场变革的驱动力部分源于英国政府现代化其公司立法的愿望,部分则源于欧盟层面的诸多政策选择,后者深深地依赖于颁布新的法规以推动欧洲金融市场更为紧 密的一体化进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问题研究:团体法的视角》认为,传统民法以个人法为原型,法律行为理论以个人内心意思的外化为基础,而公司法是团体法,决议是典型的团体法现象,本质上是团体意志的形成,不宜适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在对团体法的权利结构、价值取向、法律本位进行初创性建构的基础上,本书对股东大会决议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全新的透视,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既具有学术上的前瞻性,又有实务上的指引性,对公司法研究和公司纠纷的处理有较大参考价值。
吴永平编著的《煤矿企业设立并购指引》围绕煤矿企业设立、并购两个直接影响行业准入、基础管理和做大做强的关键环节,通过直观的流程图和详细的操作步骤以及要点揭本示全面介绍了煤矿企业设立和并购过程中须提交的报批文件,须履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提供了煤矿企业设立、并购的有关协议类文件包括矿业权出资合作、资产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矿业权转让、设备采购、矿建工程承包、土地使用、劳动用工等四十个合同范本。同时辅以相关的法律政策条文,具有坚强的操作性、实用性,是煤矿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不可多得工具书。
《葡萄酒果酒法规与市场监管》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葡萄酒法规”优质课程建设的研究成果,内容把分散独立的相关生产与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与葡萄酒果酒的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地理标志、标签规范、质量认证、行业准入及市场监管的紧密结合,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全力构建主线突出、结构合理的法规知识体系,培养从业人员树立葡萄酒、果酒的质量观、卫生观、安全观,全面、系统地实现技术标准化、生产规范化、产品安全化。
时至今日,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市场风云变幻莫测,能否及时而有效地把握瞬息万变的商业机会在很多情况下会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此当务之急是高度重视掌握专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从立法层面对公司经理的权力、义务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唯有此才能真正使公司经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反倾销法实质性阻碍认定研究》意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针对WTO现状和我国的现实背景,对实质性阻碍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有益于完善WTO相关规则和我国的立法。目前为止,外研究反倾销的著作比较多,但相比之下,专门研究反倾销中损害问题的论著就比较少了。在这些著作中,只是简单提及实质性阻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并不多。外专门研究实质性阻碍的成果更为稀少,尽管这些研究水平较高,研究的也较为深入,但其通常只涉及实质性阻碍的一些方面,对WTO乃至我国如何构建相关规则的探讨很少。
本书讨论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是指:(1)皇室特许成立之公司;国王特许状有时是根据某一特别法案授予之,有时不是。(2)普通合伙;1844年之前,普通合伙之合伙人数众多,且由财产授予契约而组建。(3)特殊国会法案许可成立之公司。(4)依照公开法案“有时是通过专利专证”获得特许(最主要之特权就是以公司某一经理之名义拆与被拆)却并未据此注册之公司。(5)依1844年法案成立之公司。(6)依合股公司法案成立之公司,目前以1908并合并公司法为代表。(7)有限合伙。 由于设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之不同模式有时在同一时间均很风行,有时又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地流行,有的长久不衰,有的又昙花一现,故本书之写作尽可能按照时间之先后顺序进行,由此每一种模式就不再分开单独讨论之。
公司章程作为民间自治性成文制定法,属于司法法源中的非正式渊源、直接渊源和二级渊源。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性契约呈现出介乎交易性契约和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的中间性特征,相应公司章程解释及漏洞填补带有介乎两者之间的折衷性色彩。本书就此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