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打破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各自为营的藩篱。本书没有将刑法总论和各论分别开来加以叙述,而是在特定的题目之下,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叙述。之所以这样将总论和各论放在同一刑法学当中,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因为考虑到,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不仅在思考的逻辑上紧密相关,而且,实际上,就同一题目集中进行说明,在刑法学上也比较容易理解。
《疑罪研究》针对刑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疑罪问题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进行了深刻剖析,提出了更加科学、严谨的疑罪概念;接着从犯罪构成的独特视角对疑罪问题进行了考察;然后通过横向与纵向比较研究,并借助实证分析,提出并论证了我国应当确立的疑罪认定标准与处理疑罪应当坚持的原则;再就疑罪案件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予以了深度考察;最后由针对性地提出了认定和处理疑罪问题的一揽子立法与司法建议。“疑罪问题是刑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也“始终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经常遇到、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
《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没有泛泛地介绍受贿罪的念、特征、构成要件等一般性的知识,从而可以让阅读者省去浏览那些喋喋不休地重复着的常识性的基本理论的烦恼。《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紧紧围绕有关受贿罪的理论纷争展开,着力分析探讨受贿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使阅读者看到的每一个部分都有思考的空间。《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没有用大量的篇幅去综述传统的观点,没有局限于对各种学术观点来龙去脉的历史考察,而是着眼于解读有关受贿罪的的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力求回答司法实践中急需搞清楚的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使阅读者有新鲜、有用的感觉。《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没有深陷理论的泥潭,用逻辑推理、主观遐想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得出全书的结论,而是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典型案件来印证和说明所论
本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打破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各自为营的藩篱。本书没有将刑法总论和各论分别开来加以叙述,而是在特定的题目之下,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叙述。之所以这样将总论和各论放在同一刑法学当中,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因为考虑到,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不仅在思考的逻辑上紧密相关,而且,实际上,就同一题目集中进行说明,在刑法学上也比较容易理解。第二,本书也没有采用按照刑法条文的顺序加以讨论所谓体系书的形式。这一点,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叙述方面尤为明显,由于各个犯罪类型被用来作为说明刑法基本原理的具体例子,因此,如有关财产犯罪规定的叙述,就基本上根据不同题目,被分散在不同的章节当中了。本来,本书也是理论书的一种,另外,在刑法当中,保障个人权利、自由的内容也特别重要,因此,在编排
讨论了故意及过失、“行为”的概念、诈欺等财产犯罪,不作为犯与客观归责、容许风险、不法意识与犯罪结构、滥用商标行为之刑事责任、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等专题。作者通过对这些专题的深入思考,提出对既有通说的批判,以求用诚实的批判和探讨。寻求真正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方法上,作者认为人类一切活动的目的,是对生活利益的追求。法律问题的形成,事实上来自利益的冲突。因此,形成刑法命题的原则,即在于如何透过刑法上的命题来帮助人有效、经济而且衡平地得到所要的利益,并且拒绝付出没有意义的成本。
本书阐述的是一种自在于法条、超然于法条的法理,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法理的逻辑演绎取代了法条的规范诠释。由此,刑法法理获得了某种理论上的自足性。这个意义上的刑法学,就是所谓本体刑法学。
本书介绍了外关于罪数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深刻地论证了罪数评价的基本原则及罪数判断的标准,并将这些原则和标准运用到“评价竞合形态”和“行为竞合形态”的研究中。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体系上的创新,一反传统的罪数分类,将罪数体系划分为“评价的竞合”和“行为的竞合”两大类型;其二是观点上的创新,对传统罪数论的观点,给予了颠覆性的批评。本书认为:罪数的标准不是犯罪构成,而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应立足于犯罪形态,而非条文关系,来研究法条竞合;吸收犯不是处断的一罪,而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连续犯就是同种数罪,对同种数罪应以“合罪刑”的方式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