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海上共同开发靠前案例与实践研究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对海上共同开发的相关靠前法原理及已有的海上共同开发的靠前案例进行了研究,对海上共同开发的基础理论、先存权问题、既有石油合同的问题、争端解决、开发管理模式、单方面行动、极地的开发等都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对中国的相关实践与路径提出了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法相对于我国法来说,或可谓“他山之玉”。的确,无论从文化传统、历史源流,还是从法律渊源、法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各方面来看,英美法和我国法的差异都相当大。近代之前,两者差不多是沿着“东方是东方,西方是西方”的不同进路。各守其土,不相往来;近代之前,我国移植大陆法系,移植社会主义法系,以及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从英美法中获取借鉴处亦不为多。前瞻来日,这种状况或将改变,对于信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法学说,认识英美法,借鉴英美法,参其良制,取其法意,自有裨益于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事实上,就是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两种曾经迥异的传统今天也正在进行着悄然地融合。各大法系之间的相互了解、借鉴、吸收、融合、既合所谓“东海西海,心同理仝”的老话,更是不同法系这下的人民
本书稿属于年度报告。自2016年起在我社连续出版。本年度报告系统梳理2017年中国在靠前法治的各个重要领域所表明的理念、坚持的原则和立场,以及采取的具体行动。《报告》(2017年)在体例上分为综述和专题两大部分。主要内容集中于中国2017年在国家间关系法治、靠前经济关系法治、靠前民商事关系法治以及靠前法海外传播领域参与的制度创建以及实践活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评注》)第四卷是本评注系列丛书中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实质性条款进行评注的第二部。本卷载系为对1982年《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评注的各卷中的首卷,处理第三委员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工作,即第十二部分、第十三部分和第十四部分(靠前九二至二七八条),以及《很后文件》附件六,其中涉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这些都是以条约形式对海洋法所作的全面表述中的“新”主题。
本书是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保理法律机制研究”的最终成果。国际保理,作为发端于美国银行业的金融产品,自上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银行界实务中,近年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但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制相对滞后且层级过低,其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尚待厘清。本文依托国际公约与惯例,以及比较两大法系各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从国际保理的渊源流变、法律机制、运作机制、风险防范、法律适用冲突以及发展现状分析、未来展望的多维视角,梳理考察国际保理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务提供可行的理论支撑与对策建议。
《鹿特丹规则释义: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内容是对《鹿特丹规则》条文的逐条解读。《鹿特丹规则》的全名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约含18章96个条款,是迄今国际上有关货运法律法规中内容最丰富、涉及的问题最广泛、适用范围、结构最复杂、条款最多的一个公约。公约为适应当今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做出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规定,如,“海运其他”模式、电子运输记录、控制方的权利、承运人的识别、货物的交付、批量合同等。它的出现不仅对国际和现行的相关法律会产生相当重大的冲击,而且对今后的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港口营运等诸多行业可能也会带来比较深远的影响,因而受到各国政府和外相关业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同时也成为当前外学界热议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