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ICC)是一个世界性的商业组织,总部在巴黎;ICC通过其下高十几年专来委员会和数十人个工作组,制定许多国际商业领域的规则和惯例;ICC是联合国的重要对话伙伴,并与其他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ICC为广大商界提供了实际服务。由于ICC在全球范围内代表各种行业的企业,其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都有来自全球各行业的会员企业参与,因此,其规则或示范合同等产品具有比较强的中立性,并不偏向买方或卖方,发达或不发达国家、企业或中小企业。因此,使用ICC的示范合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增强自己的谈判实力,避免因为考虑不周而留下条款漏洞隐患,为谈判对手所利用。
金融腐败大案像瘟疫一样侵蚀着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金融体系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是任何其他行业或领域都无法比拟的。腐败引发的大案究竟如何形成,它与目前的金融改革是否存在相关性,与现存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机构管理体系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呢?如何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制衡机制,改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而形成对金融腐败的有效约束,有力遏制大案发生呢?这些是新兴市场经济及转型经济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及现实的问题。本书从不同角度,研究金融腐败大案形成的机理、成因,从制度、政策层面等探讨治理和遏制金融腐败大案的对策。
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我们需要行万里路,经万件事,从沸腾的法律生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将“生活中的法”同“书本上的法”理性地结合起来。在21世纪初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叉性理论研究,将愈来愈受到重视。法学理论在继续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将更加青睐实证性的论题。本书即以“法律与社会”为研究目标,阅读本书将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们对法律社会学理论的认识,并可以对认识
本书是国家“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危机与法律革命》(陈泉生教授主持)的一项中间成果与最终成果之一。作者通过对环境法、社会法与生态法性质的探讨,分别论述了生态运动与法律变革,生态法上人的模式、生态权利、生态契约、生态资本、生态正义、生态责任等生态法哲学问题,作者以生态主义为主线,以社群主义为辅线,贯穿全书,前后一贯,论证详实,具有较强的逻辑性。作者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颇具独到性,对环境法的性质分析,提出了着重从第三法域——社会法与第四法域——生态法探索的观点;对生态权利与生态主义,提出了自然权利与自然公平是基础性权利与“底线公平”,并主张以此来界定与审视其他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通过对生态人的提炼,构造生态法人之概念,借以推动生态维护事业;主张建立在动态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