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是我国近代宪法思想之主要流派,是为国立宪之起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君民共主思想、二元君主立宪思想、议会制君主立宪思想。君民共主思想是中国近代立宪思想的起点,对冲破封建枷锁,引进宪法思想与制度做了清道夫。由君民共主到二元君主立宪,次在思想上对君权及其限制进行了思考,并构想出了若干宪法制度,为清末立宪实践提供了思想和基础。但是二元君主立宪仍然保留了君主很大权力,国民仍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因此,当社会对清廷二元君主立宪表现出不满时,就迫切需要唤醒民主召开国会,推行议会制君主立宪。于是,议会制君主立宪思想也就应运而生。清末君主立宪思想变化多端,内涵丰富,但其核心内容却有迹可循,例如保留君主、组织议会、限制君权、保障民权等都思想大同小异,只是论述的方式与视角在不断变更而已。
《古代宪法与封建法》研究的主题是17世纪的英国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过去。当时英国的宪政思想作为对其历史的信仰,建立在其古代与惯常的普通法的基础之上。在16和17世纪,最重要的历史研究方法之一是研究法律——每个国家所表现出的历史观部分地是其法律的产物,也因此又反过来影响自己的历史。在厘清17世纪英格兰的历史观与法律研究的关系并指出其政治内涵的过程中,波考克展示了18世纪更为哲学化的研究方法是如何奠定其历史背景的。
本书运用类型分析、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对中国古代的监察与中古英国的制衡两种权力控制模式的演变过程、组织体制、运作机制、运行效能等内容展开比较分析,并立足于人类社会权力控制历史发展趋势的分析,展现两种控权模式的历史命运。本书注重揭示两种控权模式与政权体制之间的本质关联及其在权力控制方面的制度特色与技术优劣,试图为当代中国控权制度建设与完善,提供理论启示或经验借鉴。
本书揭示了从正义到证成的变更,而源于法律法典化的科学路径的证成界定了现代的法律。本书既不支持法律法典化,也不对其加以反对。它是一种思考法典的智识和哲学基础的尝试。本书的目标在于表明实在法的来源不仅存在于对自然法的消极摒弃之中,还存在于对科学的证成的积极接纳之中,进而揭示出实在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项科学的、政治的事业。
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通典》、两《唐书》及后世论者,均奉《唐六典》此说为准据而略于细究。隋初改制,以北周官制之美学形式,整合齐梁制度实践,易都官为刑部,至唐初三省六部完备,实为中古政治吉光片羽之一瞬。在升平盛世的影像背后,直接权力出招、常规权力拆招的政治角力终将上演。在官制“外卷化”、规则层叠化、官员泛政治化的洪流中,三省六部代之以中书门下与使职差遣,以刑部为代表的常规权力,无论相对于君主、宦官、外戚或藩镇,总是肩负着孜孜不倦的努力者和天然的失意品尝者两重身份。
《列宁法律思想史/吕世伦法学论丛》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三部曲”的第二部,是作者们历经多年不懈地潜心研究获得的成果。该书详细而系统地概括与阐释了马克思主义者、世界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国家)的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该书创作的动机与目的,首先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武装自己头脑,亦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人员及法律实践工作者,不断坚持学习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指导,更好地为中央改革开放方针和法治中国建设服务。《列宁法律思想史/吕世伦法学论丛》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于2000年。本次编集,在原版的基础上稍有调整。
本书将大理院自民国元年改组时起,至民国十六处闭院时止之判决已著为例者,悉数集入,完全无缺。这些案件曾经在当时刑事审判工作中引起过巨大的反响。绝大多数案件还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影响。本书大部分取材于《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依大理院迭次判解,其中
本书以明代家产继承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立嗣继承等几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与其中所蕴含的身份与家产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对明代家产继承制度的研究揭示中国传统家产继承制度所呈现的特点与演变规律,并使成为观察和研究明代家庭生活与社会变迁的重要视角。本书在研究方法上,将明代家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现存明代判牍结合使用,通过研究涉及家产继承的争讼案件,揭示明代家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适用,司法中认可的家产继承规则,以及明代解决争产案件所秉承的司法理念。
宋初,其法制基本沿袭中唐及五代法制的内容和形式。为使宋朝不成为五代以后的第六个短命政权,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宋初的统治者对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唐以后,均田制瓦解,国有土地逐渐私有化,至宋代,土地私有制已占主导地位,农业、手工业、商业及科技等都较前代有重大发展,社会经济、阶级关系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与此相适应,宋代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内容较前代更为丰富、详备,还有很多制度创新,特别是神宗元丰时期进行了立法体制的改革,其法律形式及立法模式、法典体例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其法制在唐朝及五代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新的法律体系。弄清楚宋元丰以后法律体系、法典体例的变化及特点,不仅对人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宋代法制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法学文选注译》精选自上古至明清之际有关论述法学理论与记载法律制度的文章共四十三篇。作者张衍田对每篇文章都写了说明、注释与翻译,说明每篇文章选自何书、作者简况及文章所论述的主要法律思想;对生僻字词注音释义,对疑难语句进行解释,对一些特殊的语法现象加以说明;译文以直译为主,辅以意译。说明、注释、译文三位一体,互相配合,既帮助读者加深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又能让读者学习古代丰富的法学知识。我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法学思想异常丰富,从中选辑部分篇章进行注释、翻译,对普及法律知识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工作将起到作用。
《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是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与黄宗智在清代州县审断依据问题上的争论作为切入点,依托几乎未被系统使用过的四川省南部县全清档案,研究晚清州县的审断问题的学术著作。全书以当时的中国而非现代西方为中心和主要研究视角,力图回到晚清州县审断的历史情境中去思考相关的问题。作者通过系统理论,查证有据的分析研究,创造性地得出州县审断是政务而非司法、州县审断的依据是多元一体、州县审断充满了灵活性等一系列开拓性结论,为对晚清时期法律史方面研究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