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辱刑或羞辱刑,可能是中外法制史上出现最早、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类特殊刑罚,也是近代以来争议最大的一类特殊刑罚。这一类刑罚,纵贯古今,横跨中西,算得上 普世性 刑罚。说其特殊,主要是因为这种刑罚不同于其他刑罚,是一种通过施加精神痛苦实现惩罚目的的刑罚。尤其在久远的古代,刑罚通常都是以对犯罪人造成身体剧痛为特征的,比如我国古代的笞杖刑和欧洲中世纪的断肢刑等等。一般来说,刑罚给人的第一感觉无非是 痛 。但这种痛,一般是身体或生理上的痛,有时是自由或财产剥夺之痛。无需想象,皮肉肢体之苦痛,自由和财产被剥夺之苦痛,确实能让受刑人不堪,让观者恐惧,从而达到惩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对于其他种类的刑罚而言,耻辱刑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一般不是直接给受刑人带来上述痛苦,而主要是通过特殊标识使受刑人蒙受羞
《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是作者徐忠明教授近年来思考和写作的结集。全书分五个栏目,从“核心观念”、“器物与图像”、“档案虚构”、“人物与制度”、“诗与小说”几个切入点对我国古代法律进行了跨学科考察。所涉内容,既有概念解读、人物考证、文化解释,也有制度梳理、司法实践考索、律条档案分析等。如通过对古代司法建筑中“明镜高悬”匾额和古代典籍中听审插图的考释和解读来考察司法意义,还原古代司法实践的场景,深入探究司法权力背后的运作机制,解释司法官员与诉讼两造的心态模式和行为策略,评估司法实践之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与意义。本书作者通过勾勒和描述中国法律史图像,冀以改变目前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格局。
本书从民法角度对证据实体规范进行研究,将民事权利规范与民事证据实体规范加以体系性整合,丰富了民法规范论的类型体系,也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交错和沟通搭建了平台。本书对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民事证明责任等民法
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书将以二章来讨论家族、婚姻,另二章来讨论社会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密切,我们将
本书围绕中国古代的请托犯罪与国家治理展开研究,共13个部分,包括绪论、11章内容、结语。请托是以人情为主要交换凭据,通过曲枉法律规章,来自谋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古代对请托犯罪的治理,非仅立法打击一途,还有事前预防、事中举发等措施。比如历代有为君主都重视从思想意识上教育臣民修身养性、不行请托,要求相关人员、科道官举发请托等。本书在梳理中国古代请托罪立法历程的基础上,对汉、唐、宋、明、清几个主要朝代,特别是明、清的具体治理措施进行了细致总结。 br 中国古代的请托罪立法比较严密,相关的治理措施也比较丰富,但中国古代的请托虽有被遏制之时,却从未被较全面、有效地杜绝过。本书通过揭示皇帝、官员(中央、地方)、民众(包括绅衿)等不同身份者的相关认识,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中国古代请托犯罪治理
伯纳德·施瓦茨著的《美国法律史》主要讲述美国自立国以来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不是讲述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公司法方面,它并没有讲美国的公司的种类,各类公司的发展情况,而只讲到美国公司是在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的。又如在侵权行为法方面,它讲的是,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怎样从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走向无过失责任,又如何与社会保险联系起来。
本书分析了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的情感表达的文化意义,建构了其心态模式,并对司法文书的修辞策略和技巧进行了有新意的解读。书中以清代汪辉祖德司法实践为个案,分析了其情法兼顾的司法风格,将其与传统中国儒家特别重视的审美秩序的理念联系起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清代司法实践具有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双重特征。
坦白说,我原本没有编《在边缘处思考》的想法,如果不是一些热心的学友为纪念母校五十岁生日编了这套丛书,并且不由分说地把我的名字放进作者名单,也一定不会有这个集子。丛书编委会的要求不容拒绝,因为对任何一位丛书作者来说,这都既是荣誉,也是义务。只是,时间紧迫,要从头开始单为丛书撰写一书没有可能,而按照单一专题把现有文章编为一辑,时机也稍欠成熟。考虑再三,决定把最近几年写成发表的学术论文编为一集。这虽然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却可以免去重复,而不失向母校师友汇报之意。 所收文章大体按照写作时间的先后排列。“我的大学”一篇系前年应西南政法学院七八级同学会征集忆旧文而作,现作为“代序”置于篇首。“在边缘处思考”一文写于1997、1998年之间,这篇文字回顾了作者思想、学术及人生经历,其中也专
本书以武汉地区先秦时期法制和法治发生、发展的历史为研究对象,揭示武汉地区城市发展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关系,为当今法治武汉建设提供借鉴。二千多年前的楚国的主要疆域就在湖北地理范围内,研究楚国的法律制度是研究武汉城市法治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本书拟立足于武汉城市区域,又不囿于武汉城市现有的范围,而着眼于与武汉有关的地域范围的法律发展脉络来进行研究。其主要内容,一是对早期武汉所在地域的考古与文化遗址、考古墓葬进行清理,理清早期法治的萌芽与发展轨迹;二是对古代楚国地域内法律法规制度的起源、形成和发展进行全面的深入的梳理和研究;三是,对楚国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作进一步的挖掘和整理,用新的考古和简帛资料和新的方法来进行分析、解释。四是对楚国法律法规制度与周边诸侯国进行对比,总结出楚国法律制度的特
该书以“药家鑫案”“许霆案”“黄碟案”等曾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的案例为研究“标本”,以法学家的理性、敏锐和洞察力,从那些被人们、甚至法律人有意遗忘、主动省略或懒得验证的但却至关重要的情节和事实入手,提出了
《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是当代学者研究唐代法律、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制度设计的重要依据,堪称 稀世之宝 。
书稿包括两编,上编为出土文献中的唐代法律案件释录与解析,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墓志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完整和相对完整的唐代法律案件155例进行全面系统的释析,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排列。每则法律案例后,依次列出文献出处、案情分析/案例内容、适用唐律条款或规定、是否依法判案/是否符合唐律规定、研究信息等相关内容。下编为唐代社会司法运作实况及其法治化程度研究。结合传统文献,对碑志、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唐代法律案例进行综合研究,考察唐律在唐代社会的贯彻执行情况、法律实施特点,对其进行系统阐释和客观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