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受立案制度、侦查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机制。 落实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取证规则。 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信息化应用,完善办案协作等制度。 根据新出台的监察法,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交易顺畅、合规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然而,数据要素交易不仅存在着交易对象不明确、主体权利不清晰、交易模式不完善等问题,还存在着数据要素市场需求尚未被激发、市场格局尚未形成、消费需求匮乏等问题。《数据要素交易的法律制度构造》试图从法律层面确保数据要素交易实效。一是提出 基础数据要素 的概念。通过区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及信息/数据等 基础数据要素 ,不仅可有效消减数据要素交易的法律风险,极力延拓信息/数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还可强化数据要素交易的合规体系构造。二是重塑数据要素产权制度。赋予互联网企业以数据要素产权主体地位,赋予个人以数据要素产权的投资主体地位。结合数据要素买方主体的现实需求类型划分数据要素,重塑数据要素产权内容,以此作为数据要素交易的制度基础。三
随着全球反恐斗争的不断深入,恐怖主义的隐蔽性、伪装性、迷惑性不断强化,线上线下互动使得对其特征规律的把握难度增大,防控效果不佳。本书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立足国际恐怖主义转型变化大背景和我国恐怖主义治理实践大前提,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致力于构建基于多源异构涉恐信息的恐怖主义特征知识库,拟着力于探索和把握基于属性量化的恐怖主义行为规律,构建防控指标体系和数字模型,为精确防控恐怖主义提供技术路线,为提高反恐怖工作能力和水平现代化提供可行路径,为实现恐怖主义科学防控、精准防控提出方案和建议。
企业合规不起诉包括 合规不批捕 合规不起诉 合规从宽量刑建议 合规从宽处罚建议 等多重含义,目的在于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该制度的出现,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格局,标志着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协商性司法程序得到我国法律的确立,使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在推行企业合规机制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动力支持。本书稿在具体介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同时,针对这一制度在试验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对若干个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论解释,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制度改进思路。
百年前,张之洞尝劝学日:“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势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一时问,中西学并立,文史哲分家,经济、政治、社会等新学科勃兴,令国人乱花迷眼。然而,淆乱之中,自有元气淋漓之象。中华现代学术之转型正是完成于这一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涌现了一大批学术名家与经典之作。而学术与思想之新变,亦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时至 ,中华现代学术已走过百余年,其间百家林立、论辩蜂起,沉浮消长瞬息万变,情势之复杂自不待言。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之编纂,其意正在于此,冀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纳各学科学派名家名作,以展现中华传统文化之新变,探求中华现代
尽管我们已经深谙人工智能的风险和好处,但要如何更恰当地规范人工智能却远未形成共识,《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通过审视人工智能对各个领域的影响,启迪我们思考未来社会的模样。从自动驾驶汽车到人工智能医生,从纳税机器人到线上法庭,全景式展示了法律要如何去适应人工智能的发展,检视了人工智能法律中立原则如何影响税收、侵权、知识产权和刑事犯罪四个领域的法律,并主张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占据专属于人类的角色,人工智能将需要获得更像人一样的对待。 《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对歧视人工智能的问题形成入木三分的分析并高屋建瓴地提出人工智能法律中立原则作为AI时代法律困境的解决方案。本书视野宏大,巧妙融入了历史、古典哲学、科幻影视等元素,颇具洞见地为读者构建了一幅令人惊叹的人工智能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为基本内容,并延伸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关联简明问答,从而便于读者学习和掌握宪法。
自太史公开创了修史之轨辙后,在中华帝国的正史编撰传统中,有那么一类官员成为帝国官僚所要仿效追慕的榜样,他们恪守官箴,事君以忠,牧民以爱,他们即可称作 循吏 。能够在正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循吏,无疑是帝制中国模范官僚的代表。传统中国具有 家国同构 的泛伦理制度和泛道德政治,以循吏为代表的司法官员群体是礼法制度的赞同者与司法实践的操作者,从而在礼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起到了桥梁或媒介的作用,是发掘和理解传统中国,尤其是明清时期司法裁判独特意蕴的关键。 本书从三个维度展开了翔实的讨论:考述传统中国循吏的历史源流,分析循吏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与文化氛围,解读循吏司法的独特风格。据此,作者向我们精彩地展现了三种相互关联的类型建构: 情感本体 的文化类型,践行 爱民情感 的官僚类型,以及 情法兼顾 的司法
\"这是一本教辩护人追求 的一本书。本书通俗易懂,传授法庭有效辩术——重点强调“有效”,而非“精彩”, 适用于学校、法学院,执业早期的律师,以及非诉律师。本书写作时考虑的主要是刑事诉讼实务。但是书中的许多规则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业务。在本书中作者创造性地提出了说服法官要遵循的三套规则,即三条原则(不要误导、不耍花招、永远像法官一样思考)、三种品质(刚正不阿、不露锋芒、无法抗拒)、三个目标(真相、验证、信任),给出了有效提升说服了的莫利定律和莫利矩阵模型,总结了 律师的十大公理,语言虽简短,却字字有力,结合各种小技巧、小方法,能为提升讼辩技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指引。\"
本书主要是围绕《第*修正案》为什么必须包含并保护机器人表达提供辩护和理由。作者对通信技术及其引发的审查制度进行了历史性回顾,提出机器人表达所传输的是 实质性信息 ,即使是机器人发送或者接收的信息,但只要这些信息对于被接收方而言是可识别的,那么这些信息就是交际性言论,而应被视为 言论 。在此基础上,通过 无意图言论自由 规则界定机器人表达具有 效用 价值,从而提出《第*修正案》能够包含并保护机器人的表达。较为难得的是,本书作者特意邀请的几位评论教授也做出了针对性评论,甚至是争论,如格林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教授明确指出将机器人传输视为言论的观点有待商榷,甚至并不正确;诺顿(Helen Norton)教授认为作者提出的 效用 准则也值得质疑。作者对这些评论和质疑做出积极回应:本书关注的是机器人言论表达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