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地区),渎职罪属于较早的刑事立法范畴,不同国家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各具特色,且都面临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的问题。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等九章在原刑法第八章的基础上进行了增订、补充,将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中关于渎职罪的有关规定吸纳进来,使其内容大为充实。但不足的是,罪名过于零散,缺乏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因而在理论上有待更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在对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的有关理论进行探讨与研究的同时,尽可能地收集了大陆以外地区及国外(地区)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对渎职罪的概念、立法例、构成特征、犯罪形态、处罚以及具代表性的个罪做了一些探讨,从完善我国渎职罪立法的角度出发,对中外(地区)刑法中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有所借鉴。
本书在综合分析反职务犯罪与提高执政能力的互动依存关系中,从立法到司法、从刑事法学到法律社会学、从惩治犯罪到源头预防、从现象描述到对策设定等,对反职务犯罪进行了跨学科的探讨和全方位的研究,立体式地透视了“权”与“法”长期较量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运用超前性的思维提出综合治理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对策、新举措。全书分六部分:“时务论”开篇指出反职务犯罪的任务与对策因时而变,主张用前瞻性的视野去研究和应对,“立法论”主张创新立法以适应反职务犯罪的时务要求和便于司法操作,“方略论”认为实现反职务犯罪法律的能和价值,务必依靠科学的方法、智慧的谋略和高超的艺术;“科技论”强调科技强侦,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向“高职位、高智能、高科技”发展的趋势;“实务论”提出全面强化司法功能及时有效地惩治职务犯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