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上编研究述评、下编代表性论文精选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概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点研究问题与争议等。
本书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认证了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性,并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正是单一正犯体系。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犯罪参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从世界各国的犯罪参与立法来看,存在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二元犯罪参与体系(区分制)与以意大利刑法和奥地利刑法为代表的一元犯罪参与体系(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规定究竟属于哪一种体系?这是研究我国犯罪参与问题的前提。从目前我国学界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在没有论证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盲目地认为找国采用的是区分制。
本书首先界定了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明确了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存在范围。之后运用动态的责任主义观点,提出在实质责任论的背景下,危险性理论能够解释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合理性。进而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提出应当在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的分析之后运用 全等审查阶层 理论判断因果历程偏离情形的归责,并对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以及共同犯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对本书提出规则的可操作性予以检验。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根据犯罪进展的不同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此基础上区别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但何谓犯罪既遂、其标准是什么,并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明确了的问题。 本文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部分,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完成并非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的实现,也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的完成,而是体现立法者立法意图的犯罪完成。第二部分,犯罪既遂的范围。第三部分,犯罪既遂的类型。该部分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指出了犯罪完成的具体标志。第四部分,犯罪既遂与刑法相关问题。就犯罪既遂与刑法中的相关问题如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由于犯罪学家对“迷乱”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与解释各不相同,自20世纪中叶至本世纪初,他们运用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以期发现预测个人与社会迷乱程度的关联因素。本书在总结既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跨国数据库与分层线性统计模型,对“迷乱”这一概念进行实证研究,以期验证默顿等犯罪学家就若干人口变量及经济变量在个人与国家(或地区)层面上是否可以解释现今社会迷乱特别是美国社会的迷乱现象。 具体而言,本书所使用之原始数据源自1995年《欧洲与世界价值观调查》(Europe and World Value Survey)及联合国有关调查。在对社会迷乱理论进行系统理论回顾、梳理及对既往实证研究进行总结后,借助分层线性模型,系统研究30个主要国家及地区的人口变量及经济变量在个人与国家层面上对社会迷乱之影响。 本项实证
本书从中俄刑法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前沿比较着手,重点研究了当前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典型性争议问题。本书从中国刑法的热点问题展开,全面把握俄罗斯刑法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典型争议问题,从中俄比较刑法的角度进行了全面解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该书是我国学界对刑法理论感兴趣的学者全面了解俄罗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及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的力著。
义务犯和支配犯不同,成立正犯不需要如同支配犯那样支配行为事件的因果流程。尽管不乏来自存在论、规范论和机能论等多维视角的反对意见,义务犯的独立地位和独特影响仍然可以并且应当得到维持。因为义务犯中的义务是“与他人建设一个共同的世界”意义上的积极义务,而不是“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对其归属原理、可罚性基础以及正犯准则而言,重要的总是义务是否被违反,而不是义务如何被违反。传统刑法学理中的正犯、参与、不作为、身份犯等一系列理论于是均有重新理解之必要。
我与李锡海教授相识,是从认识他主编的学术期刊开始的。李先生长期担任《山东公安丛刊》的主编,该刊一贯突出刑事法学,富有个性,特色鲜明,学术精品不断,一向有较高的转载率,因而深受学术界喜爱。细读这份学术期刊,深感刊如主编其人,从总体策划到栏目设置,从学术导向到新生力量培养,都刻意追求创新,可以说,创新理念鲜明是该刊的一个重要特色。 20世纪90年代初,我读过李先生所著的《侦察思维学》。该书首开我国侦查思维研究之先河,把思维科学的一般研究成果运用于犯罪侦查,揭示侦查思维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对侦查主体实现思维方式科学化、现代化,进而提高侦查思维效率和侦破水平无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书拓宽了犯罪侦查研究的领域,从选题到体系构建,再到基本理论阐释,都充满了创新精神,且明显具有新兴学科和交叉学
《实行犯研究》围绕着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对实行犯的构成要件、存在范围、未完成形态、过限形态、与身份的关系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实行犯研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实行犯研究》对实行犯的许多疑难之处进行了探讨,既有理论上争鸣观点的梳理和论证,也有实践上解决方案的设计和规制。二是抽象与具体并重。《实行犯研究》既从理论上对实行犯的概念、构成、本质、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思辨、重塑和建构,又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制度、原则、特点进行阐释、说明和论证。三是继承与创新齐备。
本书是热播美剧CSI同名作品,主要系统介绍刑事犯罪中的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爆炸和纵火案件。包括克利夫兰枪杀案、酋尔网络盗窃案,日本高校盗窃案、美国孟菲斯银行抢劫案、大阪少女被强奸案、孟买银行爆炸案、墨西哥监狱大火案等。这些案件故事广为流传,有些还被拍成电影,成为好莱坞经典悬疑片;还有一些索件,因为其令人费解的、无法探知的凶手的真实身份和内心秘密,被世界警察学校援引,作为其学生的教材之一。 本书系统介绍的这些惊悚、恐怖的犯罪现场,目的不是为了让读者猎奇,而更重要的是传授给读者像刑侦人员那样思维缜密的推理方法。面对扑朔迷离的犯罪现场,你是否也会想到从尸体特征上着手寻找蛛丝马迹?是否会根据现场环境推断罪犯的作案时间?是否能识破罪犯的谎言,寻找出真正的犯罪细节?如果你不能肯定回答
人为什么犯罪?为什么有人不犯罪?社会的主流成员和绝大多数人为什么能恪守社会规则而不去犯罪?作者从人性视角出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解读了犯罪与不犯罪的人性根源,并提出了犯罪的治理结构以及人性化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全书共分绪论、编犯罪学述要、第二编犯罪、第三编不犯罪和第四编犯罪对策与治理五个部分。 本书的基本特点是:以自主创新精神突破了以往从阶级论和阶级矛盾论视角解读犯罪根源的理论羁绊,为构建“犯罪的人性研究”这一新的犯罪学分支学科奠定了理论基础;填补了这一学科的空白,特别是人为什么不犯罪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 书中安排了一定的实证案例,既突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又兼顾了雅俗的社会文化要求。虽是犯罪学专著,但内容涉及法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诸多与犯罪有关的相邻学科,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文丛(17):普通诈骗罪研究》围绕普通诈骗罪展开,除阐述选题理由、研究方法、研究现状的引论部分以外,全书共分五章。章从历史和域外两个角度,粗略梳理了我国从古至今关于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剖析了两大法系55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诈骗罪的立法规范。第二章至第四章,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审判实践,以中外刑法理论为指导,结合民法相关理论,论证了我国刑法规范之诈骗罪各构成要素应然内涵,提出了法益的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应该是以社会规范说为基础的法益侵害说,探讨了虚拟财产的属性、对于诈骗罪既未遂的影响以及价值评判标准,并从行为人的角度研究了诈骗罪的手段行为、行为目的和主观方面等内容,从被害人角度研究了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范围、错误认识、处分行为和财产损失的内容及认定等内容。在此基础上,第
近代中国法律改革,随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确立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围绕这一原则,更曾展开一场“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的论战。笔者的问题意识是:法律转型时期,从比附援引到罪刑法定,是断裂抑或进化,有怎样的变与不变? 传统法中的比附援引,因为具有类推的性质,不符合近代罪刑法定之要求,而多被诟病。但如果我们了解传统司法的要求和传统立法的特点,或许会对比附有“同情的理解”。传统司法要求“引断允协”与“情罪相符”,前者要求能够援引适当的法条,后者乃追求个案的公正;传统法条以“客观具体化”与“*法定刑”为特征,两者间存在紧张关系。客观具体化的立法使得法条过于僵硬,难以涵摄具体事实,“法无明文”的情况实际上是司法中的常态;*法定刑与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这种“实质正义”之间更无法
这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国良通过实证调查所撰写的比较有分量的成果报告。作者通过海南省18个市县的实地调查,以详实的文字资料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区位特点,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