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因果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它不仅涉及哲学,也涉及法学;不仅具有深邃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此,英国学者弗莱明说:“侵权法中再也没有其他问题像因果关系这样困扰着法院和学者。”本书共分为十一章。章为因果关系的概述。在很早的古代哲学中就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概念。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绵延不断。古代的印度哲学、中国哲学和希腊哲学都对人类因果关系的研究作出了贡献。到了近代,人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的重心转入西方近代哲学之中,这期间涌现了众多的名家,他们研究成果丰硕。时至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因果关系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使过去曾被大多数哲学家和科学家信奉的严格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必然性)理论受到质疑,这方面的争论迄今还未有定论。侵权
叶延玺著的《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研究》在涉及具体规则的部分(主要为第四章和第五章)做了大量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更加翔实地反映责任保险影响侵权法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法在其影响下实际发生了什么。不过,由于涉及责任保险的侵权案件多数是通过和解解决的,很少进入诉讼程序,与本书研究主题直接相关的案例不易寻找。并且,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就责任保险对其判决的影响又常常讳莫如深。这也是对本书课题进行实证分析的一大难点。
德国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本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及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着眼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本书选取国家法与习惯法两个不同的视角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尤以我国制定法与民族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为研究中心。全书分上、下两个部分,上部的国家制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解决以下几个基本问题:1.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惩罚性赔偿的定性、价值取向、功能定位、与其他民事赔偿关系等。2.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研究。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不同法系中选取几个主要代表性国家,分析与比较两者对于该制度的态度、发展脉络、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判例情况,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3.评析我国制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在一些重要的法律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通过案例的实证分析与社会效果的考察,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的合理与不足进行分
本书分为八编共计十六章,内容包括: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总论、侵权法上的检查义务、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侵权法的救助义务、侵权法上的警告义务、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学校承担的作为义务以及专业人士承担的作为义务等。
本书从历史流变考察和比较法研究的角度阐述了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类型,评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和立法提供若干参考。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可以视为对传统侵权法重积极侵权行为、轻不作为侵权之弊病的矫治。安全保障义务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着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的理论依据,它更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地协调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
美国法律研究院成立于1923年,由美国一些的法官、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律“重述”是对美国判例法的系统研究、归纳和原理分析,代表着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是学习了解英美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裁决侵权案件时,通常依赖一组屈指可数、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将其作为判案指引;在这些意见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国法律研究院的《侵权法重述》。回顾《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已出版部分和《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仍然行之有效的规定,就能发现这种持续影响的原因。既全面系统、论证严谨,又辅以细致的例证与注释,这些《重述》规定对遍及侵权法领域的众多争点的司法实践做出了体系化的标识。此次第三版系美国法律研究院根据美国最新侵权法重述选编而成,从结构到内容都有很大的改变。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有关侵权法的前沿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并在借鉴国外侵权立法先进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体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数人侵权制度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的侵权责任类型。 编者编写本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学习和掌握一旦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德国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本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及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着眼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美国法律研究院成立于1923年,由美国一些的法官、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律“重述”是对美国判例法的系统研究、归纳和原理分析,代表着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是学习了解英美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裁决侵权案件时,通常依赖一组屈指可数、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将其作为判案指引;在这些意见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国法律研究院的《侵权法重述》。回顾《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已出版部分和《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仍然行之有效的规定,就能发现这种持续影响的原因。既全面系统、论证严谨,又辅以细致的例证与注释,这些《重述》规定对遍及侵权法领域的众多争点的司法实践做出了体系化的标识。此次第三版系美国法律研究院根据美国最新侵权法重述选编而成,从结构到内容都有很大的改变。
作者通过传统侵权法体系的深刻剖析,认为传统侵权法未能清晰揭示各种侵权行为的本质,也混淆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等)的界限。侵权法应被重塑为一个以保护各种权利、合法利益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体系。在本书中,作者新颖的方法视角、严谨的分析论证,殊值参考;其所得结论,也由晚近欧洲侵权立法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