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民事证证据制度的核心,证明责任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证明责任的分配,横跨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两大法域,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考虑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要求,又要考虑到民事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与具体规定。 我国的民事责任与一贯注重民事证明责任研究的德、日等国相比,还是相当薄弱的。其主要表现是: ,对证明责任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 第二,仍有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未能领会证明责任的本质,未能充分认识责任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内在联系,因而也就不无自觉地运用证明责任去处理那些争议事实无法或难以查明的案例。 第三,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 第四,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研究至少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把诉讼中的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与证明责任联系起来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研究——兼谈中国民事诉讼现代化之路径》一书乃作者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理之维与现实之维进行深入探讨的成果体现。全书分为上、中、下三篇,通过“需求—满足—选择”这一分析框架的建立,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生成机制及基本体系由此形成;通过对两大法系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之比较法考察,他们在凸现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方面所采取的相同、相似或相异的制度进路及其旨趣由此显现;通过对重塑当事人权利机制对于中国民事诉讼现代化之特殊意义的阐述,个案意义上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之功能分析由此完成。本书在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问题上所展现出来的独特研究方法与视角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范式产生积极影响。
执行程序应有二条分别以行政性权力与司法性权力为核心的程序主线。行政性权力由行政人员行使,也可由法官和行政人员共同行使,但司法性权力只能由法官行吏,二种执行权都应充分展现其刚性,在必要时也应适当展示其柔性。至少行政性权力的行使应遵循职权主义,债务人必须以其善意的配合换取执行权主体和债权人的宽宥。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同样应拥有诉权,没有诉权与之间相对应的执行裁判权是专断的。诉权是构建执行程序内控机制的必要工具,也是连接二条程序主线的桥梁。
民事诉讼活动的目标是裁判者作出正当的民事裁判,而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则是形成正当民事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然而,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务中,上诉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程序改判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问题;此外,当下学界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基于此,《山东法学文丛: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将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在理论上有所领悟并对实务有所指导。《山东法学文丛: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采用分析哲学、比较研究和实证调研等研究方法,从哲学层面的事实概念入手,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概念、思维机制、程序保障机制和误认预防救济机制展开,提出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研究——兼谈中国民事诉讼现代化之路径》一书乃作者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理之维与现实之维进行深入探讨的成果体现。全书分为上、中、下三篇,通过“需求—满足—选择”这一分析框架的建立,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生成机制及基本体系由此形成;通过对两大法系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之比较法考察,他们在凸现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方面所采取的相同、相似或相异的制度进路及其旨趣由此显现;通过对重塑当事人权利机制对于中国民事诉讼现代化之特殊意义的阐述,个案意义上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之功能分析由此完成。本书在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问题上所展现出来的独特研究方法与视角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范式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