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应有二条分别以行政性权力与司法性权力为核心的程序主线。行政性权力由行政人员行使,也可由法官和行政人员共同行使,但司法性权力只能由法官行吏,二种执行权都应充分展现其刚性,在必要时也应适当展示其柔性。至少行政性权力的行使应遵循职权主义,债务人必须以其善意的配合换取执行权主体和债权人的宽宥。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同样应拥有诉权,没有诉权与之间相对应的执行裁判权是专断的。诉权是构建执行程序内控机制的必要工具,也是连接二条程序主线的桥梁。
这套《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档案丛书》之一的《公案簿》的校注、出版工作,公元2000年起列入中国厦门大学的校际交流中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本书是原始档案记录的年代分别是1832年6月8日—1834年8月1日,1843年10月20日—1844年6月7日十年间的吧城华人公馆(公堂)事务。本书正文原以毛笔楷书、行楷、行草、草书汉字书写,杂以古今字、异体字、俗字、当时通行的简体字,本次校注径改为中国大陆现代规范的繁体字。档案原文中,凡公元纪年皆使用苏州码,公元纪月、纪日皆使用汉字,本次校注皆以阿拉伯数字统一之。档案原文中,钱款额、物品数额、人数等往往混用大、小写汉字或苏州码,本交校注地于几可能带小数(即非整数)或百位数以上的货币、度量衡数据,一律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之;对于其中带有多级计量单位的货币、度量衡数据,本次校注一
作者从事民事律师工作15年,其间书写了大量民事代理词,从中选出40余篇编成此书。收录本书的代理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每篇代理词都分为案情简介和民事代理词两部分。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代理词中涉及的当事人和单位均为化名。本书有助于提升新执业律师办理案件的条理性、严谨性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也为承办法官公正办案提供了有力工具。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七章。 导论,首先介绍选题的意义。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和法律问题。其次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概括目前信访问题的研究状况及特点,并对本书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框架结构进行交代。 第一章为涉诉信访的概念阐释。通过梳理学界已有的认识,解决涉诉信访的界定以及涉诉信访与相近制度的关系问题,即澄清涉诉信访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涉诉信访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界定研究范围,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为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形成和演进。通过对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产生、发展的主要历史节点的描述,从政治和法律两条进路,分析该制度所具有的政治上的、意识形态上的正确性以及在司法制度、法律技术上与诉讼规律的背离。从历史发展角度阐述涉诉信访的本质。 第三章为涉诉信
当事人陈述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功能是作为一种独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在立法上对当事人陈述规定相当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本书以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视角,重构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
本书是我国部专门研究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学著作。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般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以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在我国规则层面已经确立。不过,其缺陷及疏失也同样不容忽视。其中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权利保护及救济有关的债务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尤有构建必要。《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对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建议,为构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及许可执行之诉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此同时,《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亦对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体系、正当性基础及其性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诉讼契约问题是民事诉讼场域中重大的理论性课题。本书基于理论与实证双重视角对诉讼契约的历史缘起、性质、正当性基础、效力、限度、救济、两大法系诉讼契约制度以及我国诉讼契约制度体系的现状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我国诉讼契约制度体系建构的基本方向。本书对诉讼契约场域中的一系列存在争议或者尚未涉及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予以厘清与探讨,深化了诉讼契约问题的认识深度,拓展了民事诉讼的理论视域,推动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进一步繁荣;本书对实践运行中的诉讼契约制度进行研究考察,归纳其在运行中凸显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未来应予以改革和完善的合理化建议,对于司法实践中诉讼契约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高度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