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著名德国汉学家傅汉斯(Hans Ulrich Vogel)就马可·波罗是否曾亲自到过元代中国这一经久不衰的学术论争而撰写的zui新著作。作者一一回应了对于马可·波罗之书真实性的质疑,针对英国汉学家吴芳思(Frances Wood)所撰《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等书的观点,结合近年来学界马可·波罗研究的新进展,尤其是他自己在元代的纸币和贝币、食盐生产、杭州地区的税赋收入、元代行政地理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坚实的证据得出结论:马可·波罗确实到过中国。全书材料丰富,收录了不少国内少见的马可·波罗原始文献材料;论证有力,对与元代纸币、贝币、赋税等问题的研究具有极gao学术价值。是一部具有前沿水平的学术著作。
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以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以形式法治为辩论对手,阐述一种实质合法性与实质法治的主张。全书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进而言之,什么样的法治是理想的法治?
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本书从人身自由权入手,探讨人身自由权与国家羁押权的关系,接着论述了羁押合理性与事实依据,羁押的程序原则及控制机制,羁押待遇的国际标准和制度保障。
本书阐释了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展现了当代法治国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模式及其与司法的关系,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针对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系统地论证了由司法、行政和民间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及合理的制度架构,对当下基层司法、诉讼调解、信访与行政解纷机制、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和分析。本书的宗旨在于阐明纠纷解决研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提倡多元价值观及制度设计理念,避免以单一化的法律中心主义作为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选择和进路,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商自治以及与公共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对我国当代纠
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合法性审查”,这种认识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肤浅理解。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其弊端非常明显。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见,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应当进行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调整方向,是在区分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即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引入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以顺应世界范围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三元化发展趋势。
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以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以形式法治为辩论对手,阐述一种实质合法性与实质法治的主张。全书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进而言之,什么样的法治是理想的法治?
本书阐释了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展现了当代法治国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模式及其与司法的关系,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针对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系统地论证了由司法、行政和民间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及合理的制度架构,对当下基层司法、诉讼调解、信访与行政解纷机制、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和分析。本书的宗旨在于阐明纠纷解决研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提倡多元价值观及制度设计理念,避免以单一化的法律中心主义作为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选择和进路,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商自治以及与公共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对我国当代纠
日本民事诉讼法原来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制定的,因而其系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战后日本法却深受美国法理论的影响。可以说,这虽给沉寂已久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一缕新风,以致学者们也对这种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但结果上造成了实务与学说背离。本书的立场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其理论的本质方面必须是规范出发型,因而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说的纠纷解决说是错误的,而且所谓的新诉讼物理论也是不正确的。作为大学教学用教材,其中的内容当然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