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在早期近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被认为仅仅处于次要地位。而本书所要展示的,则是契约在这一时期各种日常人际关系与交易构建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当下学者而言,契约对日常经济活动中诸多细节所留下的记录具有重大价值。 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编著的《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的文章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契约和财产紧密相关的那些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就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转有清晰的阐述。汲取对古老文档资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约嵌入中国社会与经济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扩散中发挥了作用。其中,有两篇文章的命题涉及广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证强大的财产权利存在着一个独特的中国传统;另一篇是欧中坦结合美国法学知识,针对中国比较研究框架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让两个舶来的新术语“不动产单元”、“登记原因”逐步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不动产单元是技术链条上的枢纽,不动产登记原因是制度链条上的枢纽。不动产单元作为物的特定化、物权关系明晰化的一种法定方式,随着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出台,已为人熟知。登记原因作为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由和确定、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的关键,则显得较为陌生。不动产登记原因体系具有极强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构建不动产登记思维体系;二是有助于登记机构快速有效开展登记审核(我国实行趋向实质审查的登记模式;没有建立起登记审核替代机制);三是有助于明晰不动产权利的变化过程。“登记能力—登记类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审核”是蕴含于长期的登记实践中的一种思维模式,本书以这种思维方式为,以登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在民法体系演变史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正因为该理论的出现,大陆法系民法才在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之外形成五编式的潘得克吞式体系。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权利的内在结构与权利类型体系分别成为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基础。
沈建峰所著的《一般人格权研究》在深入分析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大量文献及司法判决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一般人格权存在的制度框架、法律属性、价值基础、权利主体、保护范围和内容体系等问题,对一般人格权存在的前提,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权利的关系以及一般人格权内容体系的构建方法等提出了颇具见地且具有较强说服力的观点,对我们深入系统地认识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系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近些年在我国的法律中也开始出现类似该制度的规定。该项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系备受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及如何建立该项制度,自然也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书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古今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系统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本书是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对惩罚性赔偿从古至今的曲折发展历程进行了考察和分析,重点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兴盛-衰退-复兴的原因。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研究。基本理论方面,主要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含义、性质、特征、目的与功能等问题。具体制度构成方面,主要研究了英美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惩罚
本书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历史梳理的翔实。家勇兄借用大量的德文和英文材料介绍了罗马法以来两大法系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源与流。2005年我在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主义研究所发现有该校出版社出版的Krauskopf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问起家勇兄,得知他当时就通过在日本的友人复印的此书,这让我惊讶无比。在中文文献中,本书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历史的探源,很多都是发掘。本书把我们带入了一个历史博物馆,在里面,我们遇到了对形式与程序认真得刻板的罗马人;看到了冥思苦想的中世纪法学家的沉重身影;重视事功与实用的英美法学家、沉醉于体系构建和原则发掘的大陆法学家在激烈的辩论……从历史、国外游历之后,我们又返回到中国朴素得过于简单的合同法第64条。二是法教义学方法的娴熟运用。本书在阐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时,运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