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立足于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工作需要,从企业建立、完善法务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为出发点,从合同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财务管理、诉讼案件处理、清欠与民工管理等层面系统介绍建筑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技巧,穿插大量文书、制度范本和常用表格、函件模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是建筑企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案头书,也为律师从事建筑也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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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中国不应引入美国普通法上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观点,并指出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产生就是一种错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还在于,作者提出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以及国家控制股东与私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应该具有差异,明确分析控制股东承担义务的相对权利主体,并且详细分析了救济的提起方式,即控制股东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还是对其他股东负有的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作者全面考察并比较了各国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不同方式,即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 v.Harh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本书由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以案释法,对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型、疑难、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阐明了处理各类利益冲突的价值取舍,体现了 法官运用法律判案的思维过程,使公司法的原则、条款的适用变得生动、鲜活。为公司案件的处理和法学研究提供了手的裁判资料,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本书一共分为五个部分。部分为破产审判实务热点问题研究,主要聚焦于破产程序中民事裁定的扩展适用等。第二部分为重整制度研究,主要涉及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条件、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反思、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等。第三部分为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主要围绕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出路与利益衡平、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第四部分为破产债权确认与清算问题研究,涵盖了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不配合问题、房企按揭贷款保证金的破产处理、破产企业股东债权劣后清偿问题等。第五部分为其他,主要涉及破产程序转换、管理人制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