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是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对于正处于“新兴 转轨”的双重属性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保护问题关系到未来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而显得尤为重要。本书基于我国转轨经济背景,在建立信息披露机
投资者保护是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对于正处于“新兴 转轨”的双重属性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保护问题关系到未来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而显得尤为重要。本书基于我国转轨经济背景,在建立信息披露机
《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丛书各分册均由相关业务领域的奖赏律师完成,丛书以典型个案的代理过程为主线,全程再现律师办案每步骤和细节,通过真实案件展现、传授处理相关法律业务之“经验”,引导广大法学学生、初级法律从业人员、律师助理等了解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真实过程,使其读此丛书就如同身体验整个办案过程,熟悉每一办案环节,深入掌握法律知识,间接获得实践经验,帮助其大大缩短在法律实务操作与经验积累方面的漫长成熟过程,同时为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案件处理经过提供一个真实的窗口。
本书作者不仅对职工参与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包括其思想流脉、理论依据、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政治背景等进行了认真的考察;还对职工参与权、职工参与的基本类型等基本理论问题作出了独到的解释与说明。作者清晰地界定了职工参与的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就职工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业的关系、现代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一致性”与“利益对立性”的关系、职工管理参与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职工利益参与的意义和特征等问题,分别发表了自已基于独立思考的见解。
在介绍完本书的写作过程之后,请允许我在此对本书的结构以及读者如何*限度地利用本书来做进一步的阐述。本书的第1章回答的是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样的人可以被称为 银行分析家 ?银行分析家是干什么的?银行分析家为谁提供服务?有几种类型的银行分析家? 第2章至第15章是本书的核心。该部分阐述了如何去运用银行的信用分析,作者以一家金融机构为对象,勾勒了银行信用分析的流程。这一部分以一些财务报表为起点,并相继提出了CAMEL模型的五个基本要素。CAMEL模型是评估某一银行的业绩和资产状况的主要模型,这为在随后的章节中讨论风险管理做好了铺垫。第2章介绍了在对银行信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所需之原始资料,并大体上概括了如何运用这些原始材料进行银行分析。第3章和第4章都在阐述两种非常关键的财务报表: 损益表 和 资产负债表 。在这部
本书从比较法与经济分析两个视角,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设立机制、运作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终止机制进行了剖析。试图在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REITs制度的利弊得失基础上,探索并提出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C-REITs)的构建方案。本书的主体分五章:章为总论,第二章至第五章为分论。 章:“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之基本理论”。第二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设立机制”。第三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动作机制”。第四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风险规避机制”。第五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之终止机制”。
本书包括公司设立文书、变更、文书、运作文书、合并、分立文书、加盟、转让、兼并文书、增资、减资文书、劳动人事管理文书、财会文书、经营文书、知识产权文书、仲裁、公证文书、清算文书、复议诉讼文书制作范本。本书还具有体例新,实用性强的特点。
本书作者不仅对职工参与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包括其思想流脉、理论依据、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政治背景等进行了认真的考察;还对职工参与权、职工参与的基本类型等基本理论问题作出了独到的解释与说明。作者清晰地界定了职工参与的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就职工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业的关系、现代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一致性”与“利益对立性”的关系、职工管理参与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职工利益参与的意义和特征等问题,分别发表了自已基于独立思考的见解。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唯一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制定,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几乎同步。两厢比较,虽各有千秋,但除了我国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成文化的体例,尚未在日本法上有所体现之外,其他新引入的制度,通常均可找到日本法的影子(尽管日本法也是传承欧美的产物,但毕竟已经亚洲化、本国化)。而论详尽周延的程度,则我国新公司法远逊于日本法,这单从较之我国新公司法为寥寥13章219条,日本公司法则有8编34章979条,即可见一斑。因此,赶在我国新公司法施行之际,将这部21世纪最新最庞大的外国公司法典译介过来,不仅对学界比较公司法研究有重大意义,而且对该法施行中的诸多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会有所帮助和启发,甚至可为公司法实施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值此之际,我们就日本公司法的本国化、现代化与法典化演进,稍作回顾与探讨,以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