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典中的开篇之作,具有框架、纲领的功能。系统回答了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什么样的方式取得权利以及权利如何行使等问题。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本套文献资料汇编,均区分为中文和英文部分。其中,中文部分又根据不同的问题分别按大陆和台湾地区进行编排。由于历史原因,民国时期法学科的学术传统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延续。这种传统所贡献的经验对大陆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现代化改革无疑具有意义。长期以来,台湾地区学者在法科学中的研究能力也远甚于大陆学者。尽管近年来,随着两岸交流的增多,这种距离已经大大缩小,在某些领域,在进行思考对我们仍有帮助。以上即为我们决定选编台湾地区文献的主要理由。
案件的发生,无论什么时候,人们都无法忽视;而与人类性爱抚正相反的"性骚扰",更是时不时地发生在街头、公共汽车上乃至较为隐秘的办公室里,它比发生的频率更高,这种侵犯同样令人忧虑。近几年,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遭受性侵犯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到了这个时候,法官和其他法律人以及社会公众才忽然意识到,我们的民法竟然缺乏对这种严重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性侵犯侵害了当事人的性权益是毫无疑问的,但这种权利是什么权利,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几乎处于完全空白状态。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仅是在公法上对性侵犯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上关于罪的各种规定,而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最基础的民法却全然把它忽视了。 有鉴于此,本人从私法的角度
人类社会生活在公私两面,为国民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及为社会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 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 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 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然而,文字是否优美,并非重要事项,仅止于相对重要而已。民法典之重要事项,与其他法律条文并无两样,乃其内容是否合中妥切。 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探讨,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义解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有架构之问题。
本书运用社会科学的历史、社会学与法学及自然科学的临床精神医学、精神卫生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以成年监护制度为基本思路和主线,并落实到新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在民法哲学层面研究成年监护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包括成年监护制度的妥当性基础、基本原则、行为能力及其效力制度、意思能力、监护公示宣告与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在形而下的层面,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结构、体系、实质要件、程序要件、监护人、受监护人、监护事务诸问题予以解析。
《工程合同实务问答》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姐妹篇,全书分上卷专题演讲、中卷实务问答、下卷热点专论三部分。上卷为朱律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高级研讨班上发表的专题演讲,共约7万字,此次研讨班听课的学员共有460人,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高级、中级、区级三级法院的法官及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负责人。中卷主要针对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的解答,共365个问题约30万字。下卷为朱律师近几年来针对一些疑难、热点法律问题所撰写的专业论文,共12篇。
《生活中的民法》一书以《民法总则》的条文为解读范围,针对普通群众,选择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群众经常接触的民法知识予以解释,并通过这些知识简要说明相关的民法理论。 全书主要分为两编:“案例编”选择生活中常见、典型和有趣味性的案例进行分析。读者会发现本编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自己生活中常见或者在新闻中已有所耳闻的案例。“解读编”是对《民法总则》的日常生活解读,结合之前的案例,以通俗的语言解释《民法总则》法律条文的内涵(包括新的规定、重要的更改)及其背后的民法原理。
本书研讨名誉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对名誉权的一般理论及比较法方面的问题、名誉权议论自由等的关系进行研究之后,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讨论了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法律责任。本书的最后两章分别探讨了我国保护名誉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情况、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的对策。
民商法实务精要第4辑精选25篇精华文章,涉及实务指引、债与合同、物权与担保、家事法、公司法、金融法及其他,包括执业指引、实务经验、前沿业务三大部分。执业指引:合同起草、知识管理、商业逻辑、法务要旨等执业方法深度指引。实务经验: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抵押质押、税费负担等常见案件经验之谈。前沿业务:P2P合规、私募基金、商事信托、家事非诉等前沿业务研究成果。
人类的一切行为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付出代价。格式合同亦是如此。格式合同提高了交易效率,对所有的相对人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对待。但格式合同的出现,导致了契约自由徒具躯壳,与契约自由合体的契约正义也走向了实质的不正义。“平等的主体”不复存在,“完全自由市场”走向垄断,格式合同中的弱势一方很难拥有充分的信息、拥有足够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当然更难拥有公平分配的合同权利。内田贵于是嗟叹“作为社会现象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
侵权责任法是关于特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本书对侵权责任法的一般问题、对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对准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侵权造成的损害以及物件致害)的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深人探讨。作者试图将的理论研究成果与立法进程、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密切结合,借鉴国(境)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向读者提供全面、系统和准确的知识。本书的附录部分则为读者进一步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提供了较丰富的参考资料和检索途径。
在本书的编撰中,我们力求做到:(1)案例崭新而典型。选取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使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2)分析深入而精到。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3)图表清晰而全面。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4)引据而翔实。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本书是以法哲学方法研究民法问题的尝试。作者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显微点,力图揭示出这一制度蕴涵的丰富的政治、经济、哲学和文化的信息。主要笔墨集中于对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的研究,展示了其历史、在各个法系的流变以及法哲学和权力配置原因,外加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问题;就是立法者对人性的基本看法问题;就是立法者对自己的认识能力的估价问题。
土地租赁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通行于世界各国。从古至今,都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租赁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已在现实生活中消失了几十年,现适应改革开放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又重新起步。经过近十几年的试点,已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但有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关于土地租赁制度的思想认识上的分歧、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制度基础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立法的进程,而土地租赁实践的发展又急需一部调整土地租赁关系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引导,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本书试图通过对世界上主要国家有关土地租赁法律制度及发展规律的研究,为我国土地租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和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本书的主要内